公務員醉駕=失業!醉駕帶給您想不到的八種後果

2019-11-04     TV法律微服務

自2011年5月1日起,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八年來,醉駕入刑的觀念已經漸漸深入人心,但仍有司機挑戰司法制度,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自10月16日以來,市公安交管部門與刑偵、治安等多警種聯動,集中開展「兩打擊一整治」百日攻堅專項行動,瞄準影響群眾交通出行安全的突出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酒駕醉駕、涉牌違法,持續加大對違法停車、占用應急車道、殭屍車、貨車(皮卡)闖禁行等嚴重影響路面通行秩序違法行為。

10月27日晚,市公安交管系統聯合相關警種、部門力量,在全市範圍開展「兩打擊一整治」集中夜查行動。當晚,共在全市商圈餐飲、酒吧娛樂場所、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地區及城市主幹路、進出京主要道路設立夜查整頓點125處,重點對酒後、涉牌等嚴重交通違法及貨車突出違法行為開展打擊整治。

行動開展兩周來,全市共查處涉酒違法1128起,其中醉酒後駕車365人;查處偽造、變造、挪用號牌等涉牌違法453起。「兩打擊一整治」行動開展以來,共扣留違法機動車3576輛,拘留629人。

針對醉駕入刑,懷向陽律師表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的屬於飲酒駕駛,80mg/100ml的則屬於醉駕駕駛。一旦被認定為醉酒駕車,將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不同於罰款、計分、駕駛本暫扣等行政處罰,醉酒駕車的司機將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法院宣判判決結果,違法成本相當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懷向陽律師表示,除了接受處罰之外,保險公司的保險是針對被保險人正常生理不受外界因素干擾的狀況下進行的。酒後駕車駕駛員對事物的感知能力會減弱,判斷力會降低,比不飲酒時駕車危險程度相對就增加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7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機動車保險條款和保險合同對酒後駕車發生事故也有免責條款的約定。

司機一旦醉酒駕車,除要接受刑事處罰之外,還意味著自己人生檔案中多了一個無法消除的污點。而對於一些從事特定行業的司機來說,在接受處罰之後,醉酒駕車所給自己造成的影響遠遠沒有結束。

很多特定職業以故意犯罪作為禁入門檻:

1)、對申請擔任律師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如故意犯罪被判處刑事處罰,將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2)、對申請擔任公證員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3)、對想要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的規定,因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得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因「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對於想考取公務員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失去考取公務員的資格。不得參軍入伍。

4)、根據總參部、總政治部公布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2004〕政聯字第13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徵集服兵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品德優良,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奮鬥。曾受到刑事處罰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可見,因 「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將失去當兵入伍這一光榮神聖義務的機會。

5)、對於夢想擔任新聞記者的人員,如因「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這一夢想將不能實現。根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

6)、不能擔任國有企業、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7)、面臨失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免除提前30日書面通知義務,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由此可見,勞動者一旦「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將面臨失業。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這就意味著公務員醉駕被判拘役將被開除公職。同時在公務員招考中也明確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報考。對於已經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的人員,法律對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是否給予開除處分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因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均屬於國家公務員序列範圍,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務員收到刑事處罰將予以開除處分,顯然,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因「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也將被開除公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綜上所述,懷向陽律師提示您:醉駕將要承擔的後果是相當嚴重,犯罪的成本也是不可估量的。請您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yFRDOW4BMH2_cNUg2NE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