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我們在買房過程最為重要的證件,畢竟只有拿下房產證才能證明房子的歸屬。在辦理買房手續的過程中,開發商理應為業主開具發票,這張小小的發票對於購房者來說非常重要。如果開發商遲遲不給業主開具發票是不能辦理房產證、公積金提取等多種業務。所以說這張小小的購房發票,決定著業主購房後能否正常的履行各項手續,非常關鍵。
今天走進演播室尋求幫助的石先生,在河北省張北縣足額繳納購房款購置了一套房產,開發商在當地還算小有名氣,口碑也不錯。可發票卻一再「難產」,面對開發商一拖再拖的態度,以及合同中的「文字遊戲」,石先生困惑不已。這張重要的發票,到底要拖到何時才能拿到?郭紅杏律師將為石先生剝絲抽繭,逐步分析房產交易中的那些事,幫他找到解決問題的路徑。
案件回顧
2017年4月,石先生花費五十五萬餘元在河北省張北縣選購了一套房子。開發商在當地小有名氣,口碑也還不錯,銷售給石先生的房產,已經是該樓盤的第三期項目。
對未來生活充滿期待的石先生,在並未查驗開發商資質的情況下,便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購房之後的喜悅並沒有持續太久,這套房子引發的麻煩很快便接踵而至。
開發商與石先生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交房時間是2018年6月30日,而最後實際交房的時間是2019年4月,交房的日期一下晚了200多天。
歷經大半年的等待,打亂了石先生一家人的計劃,面對延期交房的開發商,諸位業主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賠償金。如今,開發商對於違約金已經執行完畢,但是開發商卻遲遲未給業主開具不動產發票。
先是延期交房,隨後又開不出不動產發票,原本對開發商十分信任的石先生,越來越心慌。這三年多的時間,開發商到底出了什麼問題?自己買的房子,後續還能不能順利辦下房本?一連串的疑問,讓石先生寢食難安。
律師支招
郭紅杏律師表示,石先生所說的不動產發票,是地稅部門的發票,專門用於銷售房屋、建築物這些業務使用的。房產交易,是商品買賣的一種,和其他商品買賣一樣,需要開具發票。不動產發票也是後續辦理房產證時必要的材料之一。要想辦理房本,就必須要拿到不動產發票,而如果辦理房本的時間延期,可能會給石先生造成一定的損失,而石先生如果就違約問題要向開發商主張賠償,前提也是要拿到不動產發票。可見,這張不動產發票是對於石先生來說,至關重要。
根據收款的金額為業主開具不動產發票,是開發商應該履行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而對於開發商來說,開具購房發票需要繳納很大一筆稅費,有的開發商為了爭取更多的現金流挪用了開票的資金,導致無法及時的繳納稅費造成無法開具不動產發票。
如果開發商遲遲不給業主開具發票,首先可以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其次便是向房管局舉報投訴這類情況。畢竟開發商每年都需要進行資質的審核,而審核的管理機關便是房管局。如果投訴、舉報都沒有效果,業主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在限定時間之內給予配合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向繳納房款的購房人出具發票,直接關係著後續房本的辦理。郭紅杏律師表示,關於辦理房本的時間,在石先生簽訂的這份購房合同中,實際上是有明確規定的,但具體的細節約定卻像是在玩文字遊戲。合同中約定,交房之後365天之內開發商如果沒有辦理下來房產證,可以延續365天,如果依舊沒有辦理下來房產證,雙方通過協商解決。這點對於石先生等業主非常不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也就是說,如果是期房,已經交房有90天了,還沒有拿到房產證,或者說現房簽完合同90天了,還沒有拿到房產證,就應該向開發商討要說法。
郭紅杏律師對於石先生的案件提出兩種解決思路。一是起訴開發商,要求其協助自己辦理房產證,並追究他的違約責任。二是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主張不超過一倍購房款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