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賣了產權房,我的居住使用權怎麼辦

2020-05-21     TV法律微服務

原標題:父親賣了產權房,我的居住使用權怎麼辦

近年來,對於「房子」的討論熱度居高不下,關於居住權的話題更是引發廣大朋友們的高度關注。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用、使用的權利,具有時間性、無償性、不可轉讓性等特點。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在徵集了廣大群眾的意見後,審議提出了「居住權」的概念,若「居住權」得以通過,則父母對其子女的房屋,以及子女對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離婚無房配偶在一定時間內,對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居住權,將有望得到法律的保障。

今天,走進《律師幫幫忙》演播室尋求幫助的李女士,多年前家中拆遷,自己與父母被安置在一套房產內,隨後母親去世,父親有了後老伴。誰知,父親與繼母協商賣房,李女士竟被趕出家門。如今,曾經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屋已經被賣,李女士還能拿回本該屬於自己的居住權嗎?王小艷律師將對李女士的困擾逐一分析,幫她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回顧

2000年,北京市危舊平房拆遷,李女士和父母被安置在一套房產內。同年5月,李女士與父母共同出資,將這套房產買下。2005年,李女士的母親去世,考慮到父親的晚年生活,李女士決定為父親找一位後老伴安度晚年。

父親與後老伴結合後不久,便開始商量著賣房的事情。對於賣房的問題,父親與李女士幾次協商都沒能達成一致,李女士一直堅決反對,畢竟這套房產是李女士唯一的住所。父親一看與女兒無法協商,便直接委託中介將房屋出售。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李女士將父親賣房的事情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自己的居住使用權,對於李女士的訴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這原本應該是一件高興事,但後續依然是一系列的麻煩事。畢竟房本是父親的名字,父親依舊將房產出售,使得李女士被趕出家門,無地居住。

第二年,父親以遺產繼承分割為由到法院提起訴訟,在這次訴訟中,法院將房子判歸父親所有,給予李女士一定的經濟補償,此時的房產已經由第三人買下。那麼之前對於李女士居住使用權的判決應該如何履行呢?李女士當年購房時的出資又該如何認定呢?讓我們看看律師的觀點。

律師支招

王小艷律師表示,李女士若想解決自己的問題,可以從兩個途逕入手。首先可以考慮房子的使用權如何實現,其次則是確認自己是否對該房產擁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在第一份判決書中,對於李女士的居住使用權已經進行了確認,而且這份判決已經生效,所以確認李女士對房子有使用權,是可以認定的事實。

在第二次訴訟中,是針對李女士母親的遺產份額來進行分割。法院最終判決,房子歸李女士父親所有,折價給李女士一部分補償款,這個案子已經經過了一審、二審和再審,法院都是維持了這樣的判決,所以李女士只能拿到一部分錢,但是無法實現自己對房子的使用權。

這次訴訟中的三份判決,主要針對遺產糾紛進行處理,所以在判決的主文部分並沒有提到李女士的使用權問題,但是在法院前面的說理部分涉及到了一些關於使用權的問題,所以,對於第一次法院判決的使用權,是沒有辦法推翻的,王小艷律師認為,李女士的使用權還是應該得到保障的。

在第一次判決中,雖然確認了李女士有房屋的使用權,但是只是一個籠統的表述,對於使用權的延續時間或者在什麼情況下使用權會喪失,然後以什麼方式或者什麼標準來補償使用權,都沒有做任何的說明,所以王小艷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再次提起相關訴訟,因為父親出售房屋損害到了李女士的使用權,所以應該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可以從這個角度出發提起訴訟,並不是以所有權的訴訟請求作為起訴的依據。

另外,王小艷律師認為,李女士還可以對所有權另行起訴。因為基於李女士的描述,房子拆遷的時候,在簽訂拆遷協議的時候,協議中是有她的名字的。再有就是李女士有證據可以證明在當時購買房產的時候,自己是出資的並且能提供相應的出資證據,基於這兩點原因,王小艷律師認為,李女士對於房產本身的所有權上也應該有一定份額。可以基於所有權份額,提起確權之訴,確認李女士是否享有房子所有權的一定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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