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在交易過程中涉及流程複雜,金額巨大,交易周期較長等特點,往往因為一個疏忽,就很容易讓買方和賣方之間產生糾紛。尤其在過去這二十年間,由於拆遷安置,經濟適用房上市以及房價上漲的幅度難以預料等原因,不少朋友陷入購房的煩惱中。不可否認的是,面對房價上漲帶來的差價,一些人為了自身利益而選擇「一房二賣」。
今天,走進演播室尋求幫助的郝先生,在二十一年前經歷了一次拆遷,自家房子拆了之後卻一直沒有得到安置房,多年來郝先生經歷了數場訴訟,為了要回本該屬於自己的房子可以說歷經艱辛,可結果卻不盡人意,至今郝先生都沒有得到屬於自己的安置房。懷向陽律師,將為郝先生支招,給出解決之道。
案例回顧
1999年,郝先生家中遇到拆遷,在與開發商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後郝先生家的房子就被拆除了,之後的結果卻將郝先生陷入多年的糾紛中。
歷經二十一年,郝先生至今都沒有得到本該屬於自己的安置房。為房子的事情在2016年郝先生將開發商訴至法院,一審法官作出判決,讓開發商給郝先生安置房屋。面對一審的判決,開發商表示已經將準備安置給郝先生的房子賣給了第三人,目前無法為郝先生提供安置房。
郝先生沒有想到自己的房子又被賣給了別人,更沒有想到的是,被告還提起了上訴。中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要求開發商給郝先生安置房子。
本以得到中院的終審結果,就可以要回屬於自己的房子了,但是開發商卻仍舊不執行法院的判決,並且再次申訴。省高院對於被告的申訴,依舊維持原判。
一心盼望著能早點擁有屬於自己房子的郝先生,卻在拆遷二十一年後依舊遲遲無法要回房子,郝先生又該怎麼辦呢?他能要求開發商給予賠償嗎?面對郝先生的困擾,讓我們看看律師如何解答。
律師支招
在聽完郝先生的陳述後,懷向陽律師表示,法院的判決,給郝先生一些安慰,但是案子的推進需要看房子的性質,房子是否已經過戶以及購買該房屋的人是否是善意的第三人。
房子是否已經辦理過戶登記和房子的性質,決定我們用什麼樣的方法來解決問題。如果安置房是經濟適用房,那麼它是特指安置給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人或者被安置對象,那麼如果其他人購買的話,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按照《合同法》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以確定經濟適用房購買合同無效。
如果該安置房是商品房,那麼就面臨兩個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郝先生和開發商之間,簽訂的回遷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該房產是安置給郝先生的,但是有另外一個第三人和開發商同樣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這樣就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懷向陽律師表示,縱使出現一房二賣,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規定,回遷安置房,被安置人有優先購買權。
其次郝先生在維權的過程中,應該對第三人購房的價格,以及對於這套房產屬於被安置房的情況是否知情,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是在知情的情況下購買的該房產,那麼意味著購買人不是善意取得,縱使房屋已經過戶到購買人名下,郝先生依然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確認合同無效,要求開發商按照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將房屋過戶給郝先生。
如果經過核實,購買方確實是善意的第三方,也就意味著購買方是合法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合同是有效的。懷向陽律師表示,這個時候郝先生就面臨法院判決無法落實的情況。建議郝先生向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同時解除原來的房屋安置合同。對於賠償標準,懷向陽律師表示,不能按照1999年拆遷時候的標準來賠償,一定要按照現在的市價來要求賠償。可以由評估機構對於同等地段的同樣結構的房屋進行價值評估,郝先生可以根據評估結論要求賠償,同時因為開發商一房二賣存在違約行為,郝先生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對於違約金的支付要看具體的安置協議上是否有違約條款,如果沒有相應的違約條款,可以以當時的安置購房款的利息支付。另外,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遇到一房二賣的情況,還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已經支付的購房費用的一倍以內的賠償。
懷向陽律師還提出,多年來因為開發商的原因,郝先生一直無法得到房屋,那麼這些年的居住利益是沒有得到保障的,所以除了以上賠償之外還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多年在外居住的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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