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民政部門披露了2019年第一季度的離婚數據,僅僅三個月的時間,離婚人數就已經超過一百萬人,差不多每3對夫妻結婚,就會有1對夫妻離婚。在我們生活的大都市中,似乎結婚的速度越來越慢,離婚的速度卻成逆生長形式。以前離婚的理由多是原則性問題,如今離婚的理由卻變得更加多樣化。不管因為什麼問題兩人的婚姻走向終止,都需要面對財產分割的困惑。原本相愛的兩個人,往往會因為財產分割達不到雙方的滿意走向法庭,本是最親近的人卻因為財產問題對簿公堂,這也不是任何人想看到的結果。
徐女士在與丈夫離婚後,昔日丈夫給前妻的300萬欠條從天而降,這屬於夫妻共債嗎?法院判給徐女士的房產卻因為女兒名下有房無法過戶,徐女士該如何才能保障女兒擁有該房產完整獨立的處置權呢?來自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朱瑞雷律師和張莉萍律師,將在節目中跟徐女士好好聊聊離婚後財產分割的那些事。
案例回顧
徐女士與前夫的結合屬於再婚家庭,前夫和前妻育有一子,徐女士與前夫再婚後又生下一個女兒。徐女士與前夫在婚後共購買三套房產,徐女士,前夫和女兒名下各有一套。
2018年9月,徐女士與前夫的婚姻走向盡頭,兩人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在徐女士與前夫的離婚協議中約定,兩人沒有債權債務,徐女士名下的房產歸女兒所有,前夫名下的房產徐女士與前夫各分得一半。
在徐女士與前夫辦理完離婚手續後,徐女士本想將自己名下的房產直接過戶給女兒,可沒想到女兒名下已經有房,暫時不能過戶。徐女士想讓女兒獨自擁有房產的願望能實現嗎?
徐女士本想等以後房屋政策有變化的時候再給女兒過戶房產,目前先維持現狀,沒想到一個噩耗突然襲來。2019年1月,徐女士的前夫突然告知,在兩人離婚之前,前夫給他的前妻寫過一張300萬的欠條,但實際上雙方並沒有發生債務關係。前夫對此也很後悔,找到前妻索要欠條,前妻表示,欠條當時寫的是400萬不是300萬,目前欠條已經丟失。對此徐女士前夫的前妻還特意寫下證明,證明欠條已經丟失,並且承認欠條是假的。
然而這從天而降的欠條,還是徹底打亂了徐女士的生活。帶著諸多疑問,徐女士找到了節目組,希望律師能給自己一個專業的解答。
律師支招
在聽完徐女士的敘述後,朱瑞雷律師表示,因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是:雙方無債權債務,如果有債務人起訴至法院,債務人要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舉證不能,則不屬於夫妻共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像徐女士所稱的這種三百萬,四百萬的欠款,明顯已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債權人要主張這筆錢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需要由債權人進行舉證,如果說不能舉證的情況,現在就推定屬於徐女士前夫個人的債務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欠條和借條存在區別:借條僅僅是一個單一的法律關係,需實際支付款項後,雙方簽字才有效,但借條僅僅有雙方簽字,卻沒有實際發生資金的轉移,僅僅是借款關係成立但不生效。欠條一般是發生了買賣、僱傭等等原因所產生的。因為徐女士前夫寫的欠條沒有實際資金往來,也沒有實際的僱傭關係,所以這張欠條無法律效力。
在欠條和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在欠條形成之日起計算三年。借條則可以隨時要求還款。在欠條和借條在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情況下,都是從約定日期開始計算三年。
對於徐女士提出要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女兒的問題,張莉萍女士表示,雖然雙方在離婚協議當中約定房子歸女兒所有,因為沒有過戶,那從法律上來講,物權還沒有到女兒名下。
對此,徐女士沒有必要特別擔心,因為女兒隨時可以主張徐女士配合過戶,這個協議對於三方來講都是有效的。女兒現在沒有結婚,所以說根據北京的購房政策,她在北京只能有一套住房,如果她結婚之後,北京家庭可以購買二套房,那麼就可以進行過戶。所以說關於房產,只是物權上沒有變動,但實際上這套房產已經屬於您的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