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的新聞,媒體天天都有報道,每次出了事故都會讓人感嘆世事無常。
今天,來到節目中尋求幫助的張先生,在今年7月遭遇了一場離奇車禍,行人深夜闖入主路,接連遭遇兩車輾軋身亡,而張先生所駕駛的,就是第二輛撞擊行人的車輛。一場亡人事故,兩位肇事司機,作為後車駕駛員的張先生要承擔多少責任?是否會被判刑坐牢?懷向陽律師、曹曉靜律師將為張先生分析案件情況。
案例回顧
2019年7月20日,被雨水沖刷過的路面格外濕滑,大概在凌晨1點40分左右,司機張先生像往常一樣,駕駛著單位的汽車行駛在天津市西青道的快速路上,意外從天而降。
在沿快速路第二條車道向北行駛時,張先生車輛的左前方,正常行駛的計程車突然開始減速,隨即張先生行駛的車輛也開始減速,緊接著張先生髮現第一車道有車輛停在那裡,而自己前方地面上有一個不是很清晰的黑影,此時的張先生緊急踩剎車,可是由於路面濕滑,向右側偏移軋到了前方的黑影。
直到車停住後,驚魂未定的張先生趕緊下車查看,才知道自己軋到了人。原來,這個行人在橫穿高速路走到第二車道時,被一輛正在第二車道行駛的汽車撞上,並倒在第三車道上,而第一輛汽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便停在第一車道。為防止意外,這輛車的駕駛員在傷者前兩三米的位置處放置了兩個小盒子,但方盒子是不反光的,在下雨天很難辨識清楚。於是,就發生了文章開篇時所講述的那一幕。
據張先生說,第一輛車碰撞行人4分鐘16秒後,他駕車再次與行人發生碰撞。在這段時間裡,第一輛車駕駛員只是簡單的放置了兩個盒子,張先生認為,提示作用不明顯,盒子與傷者之間的距離也不在可以剎車的範圍之內。
對於本次交通事故,交管部門經過調查後認定,第一次碰撞,行人闖入主路存在明顯的過錯,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肇事司機未能及時發現行人,採取措施不當,承擔次要責任;第二次碰撞中,肇事的張先生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且未確保安全駕駛,承擔主要責任,前車司機在發生事故後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誌,承擔次要責任,被撞行人不承擔責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還要承擔主要責任,這一連串的打擊讓張先生徹夜難眠。張先生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面臨巨額的賠償呢?讓我們看看懷向陽律師、曹曉靜律師怎麼說。
律師支招
在聽完張先的陳述後,懷向陽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張先生的案件,目前主責已經明確,那麼最終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誰導致死亡就變得更為重要,因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僅僅需要明確責任的主次,還需要明確誰導致行人死亡。
目前根據交管部門的認定結果,死亡的行人既有頭外傷也存在胸部輾軋傷,而到底是什麼傷情導致的死亡沒有明確答案,這也就意味著導致行人死亡的責任人無法確定,那麼依據刑法中疑罪從無的原則,第一輛車的司機和張先生都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曹曉靜律師認為,張先生所駕駛的是單位的車輛,事故發生時張先生是在工作過程中,那麼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應由張先生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曹曉靜律師表示,對於民事賠償,一般在交強險之外的部分,根據責任的比例來承擔賠償比例。第一輛車是全險,並且是一百萬的保額,那麼在日後賠償的過程中,不管是第一輛車的司機,還是張先生,還是張先生的老闆,被民事追責的機率是非常小的。
曹曉靜律師提示張先生,一定要做好相關證據的收集工作,以便在訴訟過程中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張先生需要準備的證據,除了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之外,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的流水以及在事故發後張先生與公司老闆溝通時的電話錄音,或者簡訊及微信的聊天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