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大殺器——反訴,律師幫您反敗為勝

2019-12-02     TV法律微服務

今天,小編要給大家介紹一個訴訟中的大招,那就是反訴,如果訴訟中不會用這個武器,有時候打官司可是要吃虧的。

先來給大家講述一個案例。高女士租了田先生的房子,租期為一年,就在房子到期前一個月,田先生通知高女士不再續簽合同。高女士對於高先生決定不能接受,稱當初田先生跟自己有口頭約定,租房的期限是五年。眼見高女士並沒有搬家的意思,田先生無奈之下只得去法院起訴,他提出兩項訴訟請求,一是高女士搬離房屋,二是支付租賃到期後的占房費。高女士在答辯中表示,田先生違反口頭約定,其次房子曾經漏過水泡壞了自己的紅木家具,所以她不能就這麼搬離。

法院經過調查,對高女士與田先生的租賃糾紛作出判決,讓高女士搬離房屋,並且支付占房費。判決後,高女士百思不得其解,法院為什麼不管自己紅木家具被泡壞的事情呢?

高女士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反訴的問題。所謂的反訴,說白了就是原告起訴被告的同時,被告向法院提出也要告原告,這樣做可以將兩個案子一起審理。對於反訴提出的時間,必須是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篇幅所限,對於二審如何反訴我們找機會再聊)。業內人士都知道,當一審辯論終結後,就意味著審理已經完成,這個時候再提出反訴已經為時已晚,法院是不接受的。提出反訴必須和本訴有牽連關係,這種牽連關係表現為兩種,其中一種是因果關係,其中最經典的案例就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甲和乙打架,都受了傷,甲起訴乙要求賠償,乙抗辯說我不賠錢,誰讓他先出手打人。從表面看,乙實際上提出的是一個不賠償的理由,然而這無法改變他打傷甲的事實,該賠還是要賠的。但是如果在訴訟中乙提出反訴,要求甲賠錢,這就是基於因果關係的反訴。其效果是,甲的確打傷了乙,但是乙也打傷了甲,應該互相賠償。法院接受反訴後,會考量雙方損失多少,做個減法給出一個判決。

從這可以看出,在無法否定一個事實的基礎上,反訴實際上起到了一個對沖的作用,抵消了對方的請求,也維護了自己的權利。反訴除了上述因果關係外,還有就是基於同一事實形成的反訴,高女士和田先生的租賃案就是這一類型。

高女士和田先生之間因為租賃房屋形成了法律關係,田先生起訴要求高女士搬家,並支付占房費用。這時高女士要不就是否定田先生的話,她提出田先生口頭答應租5年,但是因為沒有證據,高女士就處於被動的局面了。這時,高女士可以就房子漏水泡壞自己紅木家具為由提出反訴。於是田先生即是原告又是被告,高女士即是被告又是原告,雙方平分秋色,這讓高女士的訴訟地位得以提升,爭取到了雙方平等的話語權。

說到這,小編提醒各位朋友,對於反訴需要注意的是,本訴和反訴的訴訟請求要具有對等性。比如田先生讓高女士搬家,高女士要田先生賠錢,這兩個訴訟請求本身是無法抵消的,按理說法院是不能合併審理的。但是因為田先生要求高女士支付占房費,這涉及到金錢方面的請求,和高女士因為紅木家具被泡要求賠償,具有對等性,高女士得以有了提出反訴的正當性,法院才能接受高女士的反訴。

如果高女士不提出反訴結果會是怎麼樣的呢?很明顯高女士家具被泡壞,不是她不搬家,不支付占用費的理由。法院也不會自動立一個反訴的案件,這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高女士只能等判決後,另行起訴田先生,這就費時費力了。因此,當成為被告的時候,要想想原告有沒有什麼做的不到的地方,我們是否能夠提出反訴,爭取在訴訟中反客為主。另外反訴必須是辯論終結前提出,否則可是過時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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