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頭」、打手與洗錢:128份判決書里的「緬北」電詐鏈條

2023-11-15     剝洋蔥

原標題:「蛇頭」、打手與洗錢:128份判決書里的「緬北」電詐鏈條

境外電詐人員歸國後,將面臨怎樣的懲罰?新京報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以「緬北」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發現128份相關判決書。在這些判決書里,涉緬北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行為被一一列舉,跨境電信網絡詐騙難以取證等問題,也在判決書中一一呈現。

2023年11月13日,公安部發布《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網絡截圖

丨新京報記者 汪暢‍‍‍‍‍

輯丨陳曉舒

‍‍‍‍‍‍

校對丨劉越

本文7668閱讀14分鐘

打擊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的力度在持續加強。

1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官方網站發布消息稱,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公安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起草《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共19條,主要包括懲戒原則、懲戒對象、懲戒措施、分級懲戒、懲戒程序、申訴核查6個方面內容。文中指出,應堅持分級懲戒、過懲相當,對於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懲戒期限為3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懲戒期限為2年。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治所副所長王潔指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紛繁複雜,往往存在難以取證的問題,在後續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一定局限性,《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推出,意味著國家對懲治電信網絡詐騙高度重視,懲戒辦法是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要求,也是持續推進對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系統性治理的關鍵舉措之一。

據央視新聞10月16日報道,截至目前,在雲南多地公安機關不懈努力下,已有4666名緬北涉我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其中包括網上在逃人員205名。今年8月以來,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案數、造成財產損失數同比分別下降24%、20.5%。

境外電詐人員歸國後,將面臨怎樣的懲罰?新京報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以「緬北」為關鍵詞,發現128份相關判決。在這些判決書里,涉緬北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行為被一一列舉,跨境電信網絡詐騙難以取證等問題,也在判決書中一一呈現。

涉緬北詐騙人員畫像

在這128份判決書里,被告人年齡最小的19歲,年齡最大的是46歲。其中,涉及湖南省的判決書最多,共有27份。

不過在王潔看來,這並不能代表湖南省是相關案件高發地區,在現實操作中,可能存在有的省市未將判決書上網,有的省市還未將此類案件處理完畢等情況。

新京報記者據判決書整理髮現,這些赴緬北的犯罪人員,有的是受到同鄉、熟人的邀約,有的則是看到網絡信息之後,主動聯繫,也有人是被高薪招聘等虛假信息矇騙。這其中,不乏有人明知前往緬北是從事違法行為,而仍自願前往的。

一份來自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魏陽為求高額回報,自願參與詐騙,先跋涉至雲南省瑞麗市,然後輾轉偷渡至緬甸,安全回國停留一陣子之後,又再次前往緬甸,繼續參與境外非法詐騙組織,最終被遣返。

這些涉案人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新京報記者據判決書統計,221名被告人中,共有169人是初中和小學文化程度。學歷最高的被告人,是一名00後大學生,被抓獲時就讀於南寧理工學院,涉案情形是為電信網絡詐騙人員提供技術支持,涉案金額共計23萬餘元,被判以詐騙罪共犯論處。

判決書顯示,2021年12月,大學生王澤希在一款名為蝙蝠的聊天APP上認識了網名為「億陸順」的男子,經介紹,王澤希在蝙蝠群與上家聯繫,出資購買一種詐騙分子普遍用來虛擬撥號的GOIP設備,以及電話卡等工具,並組織被告人黃思銘、同案犯廖某等人參與操作設備。2022年1月1日至18日期間,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多次架設GOIP設備,提供給上家向不特定多數人撥打詐騙電話,共獲利5萬餘元,並由王澤希分配獲利。

證人曾供述,在操作設備時,王澤希的手機瀏覽器顯示有這台設備撥出號碼的情況,他當著大家的面說,這些是緬北的詐騙犯在打電話。在蝙蝠APP的群聊中,王澤希的上家還會告訴哪張卡有問題,有時會說今天用什麼類型的騙術,騙到什麼人。王澤希雖然知道這台設備是用來進行網絡詐騙,但為了賺錢,還是參與了,一共拿到手的工錢有156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澤希、黃思銘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提供網絡技術支持,涉案金額巨大,二人的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共犯論處。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王澤希、黃思銘的犯罪工具依法應予以沒收,二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

2023年4月7日傍晚五點,雲南清水河口岸,有家屬隔著鐵欄杆和被騙緬北的年輕人打招呼。新京報記者 汪暢 攝

判決書里的電詐犯罪鏈條

涉緬北的被告人,往往涉及多項罪名,其中包括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等等。

據128份判決書統計,罪名最多的是涉及偷越國(邊)境罪,共25起。其次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詐騙罪。可以串聯起一條關於緬北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鏈條。

從判決書可以看到,在詐騙集團內部,有詐騙犯、「蛇頭」、打手、國內下游負責洗錢的幫手。「蛇頭」是這條產業鏈的起點。為了給詐騙集團運送人力,有的「蛇頭」會提前墊付車票機票等費用。

一份判決書顯示,2020年9月,兩名雷姓被告人以高薪工作為由,引誘五人前往緬甸孟能天空科技公司從事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為此先行墊付1萬元資金,用於他們的路費和住宿。另一份判決書里的老周,為了獲取接送一人200元的好處費,他在2020年3月至11月期間,共運送偷渡人員200餘人。

在詐騙集團內部,每個人便各司其職,以團伙形式作案。他們往往分為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各項業務的人員,上下班和食宿時間,均有統一規定。上班期間,還得將手機等個人物品上交。

一份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間,張鶴在緬甸勐拉成立以其為首的電信詐騙團伙,被告人董玉生、孟祥玉、李曉明、金勇祥、王久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偷渡至緬甸勐拉加入其中。他們明確分工,實行集團化管理運作,分成聊天行騙組、發卡客服組、換現組、P圖組、解凍支付寶技術組、財務統計組等,針對我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詐騙,現已查明被害人23人,涉及詐騙金額44萬餘元。最終,他們被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分別被判處五年至四年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及罰金。

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在與詐騙鏈條有關的案例中,被告人的最高判刑為九年,其涉案詐騙金額達到四十餘萬元。判決書顯示,自願前往緬甸參與境外非法詐騙組織的魏陽,假扮客服,誘導被害人下載「安逸花」「港灣金融」「京東白條」等虛假的借款APP,然後以被害人銀行卡信息填錯、沒有填寫訂單碼、提現太快等理由,對被害人進行欺騙,並誘導他們轉帳資金到其團伙提供的銀行帳戶。最終,魏陽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詐騙犯是否會被判處死刑?王潔表示,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

在所有涉緬北案件中,只有雲南省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的一則案件,被告人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死刑。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間,這夥人依託境外賭場,利用網際網路社交平台發布借款賭博、辦理貸款、高薪招工等虛假信息,並提供交通旅費,將被害人誘騙至雲南省瑞麗市,再組織被害人偷越國境到境外賭場,強迫誘使被害人借籌碼進行賭博,故意製造賭債,後以償還賭債或高額交通旅費為由,將被害人關押在境外地點,對其進行毆打、虐待和侮辱,並且通過電話、微信、視頻通話等方式迫使被害人的親友繳納贖金。

在這期間,黎曉龍等被告人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多人輕傷、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吳新明等被告人造成1人死亡、2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最終,黎曉龍和吳新明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則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隨著國內警方打擊力度持續加強,一些詐騙手段就此失效,但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也在鑽研新套路。

一份出自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19年5月以來,一個犯罪團伙專門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2020年7月,這夥人專門去學習「校園貸」的話術,並在隨後以此為實施詐騙的重點。

此前,他們的信貸詐騙模式已經非常成熟。有專人負責在QQ等平台發布相關廣告,然後由專人負責冒充銀行客服跟被害人對接。核實完基本信息之後,再引導被害人添加「銀行專員」的QQ號,讓他們繳納10%的授權金。再由「放款專員」以解凍資金、提升星級繳費等藉口繼續詐騙。之所以發生轉變,是因為這一詐騙模式逐漸被更多人熟知,難以為繼。

「金三角」地標。受訪者供圖

歸國電詐人員將面臨何種懲罰?

「長期駐紮緬北的詐騙集團,往往存在多種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當下,已有4666名緬北涉我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移交我國。王潔說,但這些人中,每個人的情況肯定都不相同,比如詐騙集團的頭目,除了詐騙之外,是否還存在故意傷人、組織偷渡等犯罪行為?而如果有人只是在詐騙集團當廚師呢?但是又是否存在偷渡的情況?「一切還等證據亮出。」

境外電詐人員歸國後,將面臨怎樣的懲罰?王潔指出,「證據是這些人定罪和量刑的重要依據。」但由於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紛繁複雜,往往存在難以取證的問題。

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甘仕榮說,由於我國和緬甸目前還沒有刑事協助的條約,面對取證這一問題,國家已經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其中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提到,「依照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平等互助原則,請求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或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合作取證程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公安機關應對其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

有法院在判決時運用到了這一文件。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潘佳靖、劉歡慷、程實在他人的組織下到達緬甸北部地區進入臥虎山莊詐騙窩點,經過三四天的學習後,三人均以「代辦員」身份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直到2019年5月10日,他們三人從臥虎山莊離開。由於他們的作案地點在境外,犯罪集團的帳目未能收集,無法逐一查證各被告人參與詐騙的資金數額。

但據《意見》的規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為此,法院決定按照各被告人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進行定罪處罰。

根據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在臥虎山莊期間,「代辦員」要搭配一至二名「拉手」,每天一起實施犯罪行為。證據顯示,在臥虎山莊期間,「拉手」每天至少要撥打200餘個詐騙電話,還不包括反覆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覆向同一被害人撥打、接聽電話的次數。從有利於各被告人的原則,法院認為,可以認定這三名被告人搭配的「拉手」日撥打詐騙電話數量為200人次。

《意見》規定,「因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結合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某電話;反覆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覆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為此,合議庭最終認定被告人潘佳靖、劉歡慷、程實各參與詐騙犯罪時間為37日,其各自對接的拉手分別撥打了詐騙電話7400次,他們分別獲取違法所得14000元、5000元、2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本案各被告人在緬甸詐騙窩點當代辦員期間,其對應的拉手向不特定對象撥打詐騙電話均超過5000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即便很難查證三人是否詐騙成功,這三個人也分別被以詐騙罪(未遂)定罪,並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

王潔說,在境外的詐騙分子在犯罪過程中,很可能存在不同種類的犯罪,根據嫌疑人口供、相關電子數據等證據,不少境外詐騙分子可能都存在數罪併罰的情況。對於有些人而言,即便詐騙罪的犯罪事實難以認定,偷越國(邊)境罪也很難逃脫。

「蛇頭」通過短視頻平台發來的一張招聘信息,底薪兩萬元,要求喜歡網聊,打字速度快。受訪者供圖

「脅從犯」的認定

許多歸國的電詐嫌疑人往往會辯稱,自己是被迫參與電詐,是「脅從犯」。

從判決書可見,有的犯罪組織確實會受到當地地方武裝保護。在(2020)川1322刑初48號判決書中,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阿斌和阿誠等人在緬甸果敢地區的臥虎山莊、木姐山莊等地建立了詐騙窩點,形成一個較為固定的犯罪團隊。多名被告人先後通過他人介紹等方式進入該團隊,在不同的組別,以虛假髮放貸款的方式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該犯罪組織受到當地地方武裝保護,內部實行「公司化」運營管理,且管理嚴格,每個成員均使用外號,上下班及食宿時間統一規定,居民身份證、手機等個人物品在上班期間均要交由管理人員統一保管。

2018年至2019年期間,犯罪集團以對不特定人撥打電話、虛構發放貸款的方式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共有178名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報案,涉案數額累計人民幣438萬餘元。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便有被告人辯解稱,臥虎山莊受當地地方武裝保護,自己是「脅從犯」,應被減輕處罰。王潔解釋,「脅從犯」意味著對方存在被脅迫參與犯罪的情況,需要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是免除處罰。

但經過審理,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法院未認定他們屬於「脅從犯」。法院認為,本案詐騙犯罪集團受當地地方武裝保護,其目的是保護犯罪集團從事犯罪活動不受外界干擾,保護的是犯罪集團利益;上交身份證、手機等個人物品是犯罪集團內部管理需要,而非是強迫各被告人參加犯罪。下班時間,犯罪集團還會將各被告人的私人手機交還各被告人使用。各被告人進出詐騙集團來去自由,想干多久就干多久,完全取決於自願,且下班後可以自由活動,均無人身限制。

而且法院認為,這些人因利益誘惑,受朋友邀約偷渡出境,在事前有可能不明知是幫助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但各被告人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其認知能力健全,即使是受人指使,多次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並利用話術劇本、修改後台數據等欺騙手段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在主觀上也應當明知是在幫助他人犯罪。

不過甘仕榮認為,當存在武力脅迫的情況時,法院判決仍會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強迫去做這件事,是有可能被免除處罰,甚至不認定為犯罪行為的,但是有的人可能是剛開始被脅迫,後來發現有利可圖,便主動為之,一切要依據實施細節來區分。」

定罪的爭議

「當下面對境外犯罪,有時還存在一些司法上的無奈。」王潔指出,由於很多犯罪行為都在境外實施,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些人此前有共謀,就難用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來對他們定性,而只能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來定性。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很多涉緬北犯罪中的主要一項。」甘仕榮指出,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江西人梁霞在被定為這項罪名時,曾以上游犯罪尚未查證屬實為由為自己辯護。2022年3月,她的同學卓某聯繫她時,說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了,讓她拿自己的銀行卡幫轉貨款、取現,後來這張卡被認定為用於收取電信詐騙贓款,總額達43萬元。她辯解說,自己被好友懇求,這才答應幫忙,並不知道對方是電信網絡詐騙人員。

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認為,梁霞明知道卓某隻是一個在企業務工的普通員工,並非企業高管人員,月收入只有1萬餘元,而且卓某要其接收款項的理由是公司貨款,接收之後又取現或轉帳給不同人員,公安部門反詐中心也打了電話給她,她卻沒有理會,因此可以推定她明知其收取轉移的款項為犯罪所得。最終,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梁霞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裁判文書網的案例中,出現的另一個爭議點,也與定罪有關。

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肖熾、何昕明知何昕的哥哥何陽長期在緬北從事電信詐騙犯罪行為,仍夥同鄒某為何陽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經鄒某組織,被告人丁嘯鵬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在湘潭市岳塘區株易路口附近的茶樓內先後聯繫「小眼鏡」、劉某提供銀行卡協助轉帳。

詐騙得來的5萬元,被丁嘯鵬通過微信轉帳、取現等方式轉予鄒某,鄒某隨即將上述款項轉予何昕,何昕隨即將上述錢款轉入何陽指定帳戶。此外,丁嘯鵬還介紹了「小眼鏡」、劉某先後向肖熾等人提供銀行卡協助轉帳。事後,肖熾、何昕從中獲利共計1100元,丁嘯鵬從中獲利6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肖熾、何昕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被告人丁嘯鵬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肖熾、何昕的刑事責任,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丁嘯鵬的刑事責任。

丁嘯鵬辯稱,其自首前不知道鄒某是電信詐騙,即使他實施了犯罪行為,其罪名也應該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然而法院認為,他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終,肖熾、何昕犯詐騙罪,丁嘯鵬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

同樣是提供資金轉帳支持,為什麼定罪不同?甘仕榮表示,主要是看當事人是否明知詐騙環節,詐騙罪的定罪側重在騙,「比如不管你這個錢是騙來的,還是搶劫來的,他只負責幫忙轉移,並沒有參與欺騙,對此也不知情,那一般就不會定為詐騙罪。」

近日,公安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起草了《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稿共有19條,主要包括懲戒原則、懲戒對象、懲戒措施、分級懲戒、懲戒程序、申訴核查6個方面內容,遵循依法認定、過懲相當、動態管理原則,明確個人和單位納入懲戒對象的範圍,規定金融、電信網絡、信用懲戒的具體措施,根據懲戒對象違法行為分級適用懲戒,規範審核認定、懲戒期限和告知等程序,明確申訴、受理、核查、反饋和解除的程序和時限。

甘仕榮認為,這項意見稿或許能解決之前司法實務中存在的一些無法有效打擊的難點和痛點,從而更好地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進行定罪和量刑。

━━━━━━━━━━━━━━━

最近微信改版

經常有讀者朋友錯過推送

星標「剝洋蔥people」

及時接收最新最熱的推文

━━━━━━━━━━━━━━━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0753e7c54d653768dbf717150eda95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