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有此理!憑什麼開發商建房叫城市規劃,農民建房就叫違法建築?

2019-08-22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在徵收拆遷的過程當中,出現了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很多被拆遷的農民朋友發現開發商直接來建造和拆除房屋,問他們在做什麼。徵收方或開發商會說,他們所做的這種行為屬於城市規劃,是政府的拆除和徵用政策,是合法的。

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徵收的過程中由被拆遷人自己建造的房屋將被稱為違法建築物。一定要被拆除,而且還不給予被拆遷人賠償。這使很多的被拆遷人感到特別憤怒。為什麼開發商建的房子就是城市規劃,而我自己修建的房子就是違法的?

當然,大家肯定都覺得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但到底是哪不合理呢?許多人都不知道其中的原因。在這裡,律師要告訴大家,鑑定違法建築需要一套法律程序,我們應當綜合考慮鑑定等多種因素,而不是僅僅依據有無證件來判斷。而城市規劃的概念非常寬泛,它並不能將開發商所有的發展行為都包括在內。因此,怎樣來區分,從而使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接下來由律師為您好好的說明一下。

首先,城市規劃是什麼,簡言之,就是指政府對城市建設的規劃和指導,用來實現包括城市規劃在內的地方經濟、政治、文化和長期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水平。住房和環境是城市的基本問題之一。

也就是指,實施城市規劃一定要牽扯到拆遷、改造和重建城鄉的房屋。那麼也就同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相聯繫了。

但是,前提是開發商一定得到了有關政府部門授予的權力,用來實施城市規劃的具體操作步驟。簡單來說,房地產開發是以開發商獲得使用國有土地的權利為前提的,房地產開發並不局限於商品房或者住房建設的開發,還包括住房開發和土地開發。

所以,開發商在基本農田中建造房屋並不屬於城市規劃。所謂城市規劃,就是指政府的指導和通過授權的協議下,用來指導開發商的開發行為。在這個前提之下,改造房屋或者開發商實施的拆遷才屬於合法行為。另外,發展商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土地非法發展和使用。

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和開發商共同謀取利益的情況十分常見。如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即城市規劃),實施商業開發,使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嚴重的侵犯和損害。拆遷戶在面對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在第一時間用法律來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維護。

農民自己建房子,房子就屬於違法建築,這種說法也是太絕對了。

由於現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在確定房屋的徵收範圍之後,不得在房屋的徵收範圍內實施擴建、改建、新建房屋和將房屋的用途改變等不正當的使補償費用增加的行為;倘若有違反相關規定的,將不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該依照法律對建設活動加強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房子,依照法律予以處理。

在作出征收房屋的決定之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該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調查、鑑定和處理那些在徵用範圍內沒有登記的建築物。給予沒有超過批准期限、合法的的違章建築、臨時建築物補償,不給予被視為違法建築物或者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賠償。

這條規定大致指的就是:如果農民朋友們自己修建的房子違反了城鄉規劃,房屋才屬於違法的建築;在確定徵收範圍之後(現實生活中的判斷點是下發徵收公告之後),倘若農民朋友們進行了擴建、改建、新建或使房屋的用途改變的行為,其房屋屬於違法的建築。

所以,農民朋友們要注意,不是建個房子就屬於違法建築。需要將具體的問題詳細的分析清楚。當然,現實生活中的情況是非常複雜多樣的,上文中的條款就是概括性的。對於解決措施來說,我們還是需要依照具體的情況作出具體的分析。

在這需要為大家提個醒:在現實生活中,為了使給予被拆遷人更低的補償、達到更高拆遷效率的目的得以實現,徵收方總是把不齊證或無證的房屋看作是違法建築,然後不給予被拆遷人補償,這種行為是不正確的。被拆遷人對這種情況一定要格外的注意,不能受被徵收方的欺騙。倘若有的地方不合理,您要在第一時間同專業的拆遷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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