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但這並不意味著必須把不公平待遇吞下去。一些中小型企業往往利用員工的法律意識薄弱和弱勢心理來剝削員工。
這種剝削職工的情況在生活中並不少見,許多職工只有默默承受,然而,勞動者應注意,以下單位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職工應當要求單位賠償自己。
案例一:
小王加入公司兩年多,但該公司一直沒有和他簽訂合同。
小王的朋友告訴他應該簽一份僱傭合同,但是公司拒絕,而且小王也沒多想,因為公司按時支付自己每月的工資。
後來,小王參加了一個法律知識公開課,學習了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回來後又找到了公司負責人,要求籤訂勞動合同。
但公司仍然是拒絕的。
小王告訴公司,如果不簽勞動合同,他會提出仲裁,但公司仍然拒絕。
最後,公司給予了小王2倍工資的賠償,小王也提出了離職,到了另外一家正規公司上班。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勞動者就職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
案例二:
在小徐進公司之前,公司承諾在他成為正式員工後為他購買社會保險。
六個月過去了,該公司並沒有提到社會保險的問題,而且還一再拖欠工資。
徐某認為該公司的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遂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
沒想到,這場官司,還打贏了。
法院判決:單位不購買社會保障的,不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屬於違法行為。
案例三:
小李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因為該公司最近調整,人事主管就去找小李談話,表明公司可能會裁員。
小李本人也知道,公司業務調整後,與自己的專業不符,於是與公司協商經濟補償。
公司也很直接,承諾給小李一筆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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