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揭秘:高額補償的秘訣,這些你都理清楚了嗎?

2019-10-26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拆遷補償是所有被拆遷戶最關心的問題,但在現實生活中,可能幾十人甚至數百人中只有一人會遇到拆遷,大多數人只是聽過拆遷,沒有經歷過。因此,當我們遇到拆遷時,了解自己的情況、房屋的價值以及拆遷的法律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正是因為沒有經歷過拆遷,對拆遷過程中發生的事情沒有準確的判斷,甚至大多數拆遷戶都是憑感覺的評判自家的補償太少。但是,怎麼低的卻說不明白,因為他們了解。所以不知道如何爭取自己的合理補償。

事實上,要獲得較高的補償並不難,只要掌握幾點,再加上對征地拆遷相關法律知識的認識,被拆遷戶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爭取合理的補償。

首先,要明確徵收時有哪些補償。

房屋徵收分為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被徵收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和臨時安置補償、被徵收房屋停產停業補償、附屬物補償。

1、如何確定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根據我們周圍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的。在此我們應該注意的是,類似的房地產是指位置、用途、建築結構、占用面積等相似的房地產。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

2、如何確定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

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一般將在政府的補償和安置計劃中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機器設備搬遷費等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談判失敗,可以由房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因拆遷造成的停業及配件賠償?

因徵用而停產、停產的補償,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應由房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同樣,對於附加物的補償,政府將在補償計劃中作出規定。如果對補償標準有任何異議,也可以由房地產徵收和評估機構評估和確定。

其次,要重視評價環節,爭取不出狀況的地簽訂協議。

從以上可以看出,評估過程是房屋徵收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對評價環節的重視與最終命運直接相關。這是專業律師的觀點,也是權威法院審判人員的觀點。

在實踐中,被徵收人總是覺得評估報告「太專業」,不能完全理解,很容易對這一環節漠不關心,放任自流。事實上,訴訟徵收補償決定的關鍵點是評估中的違法點,往往在這一環節進行仔細細心的維護利益,是能夠扭轉整個局勢的。

談論好的補償,是否可以最終在紙上實施,以及它是否最終可以從紙上成為現實。這是需要仔細斟酌和反覆思考的問題。在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和徵收方簽署了一些總價值極高的補償協議。

結果,徵收方向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該協議是非法和無效的,最終也是空歡喜。其實本質就是協議內容存在重大法律缺陷,這本來就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在簽訂補償協議時,我們必須穩定心態,仔細閱讀上面列出的各個條款,並確保簽署協議時不出狀況。

此外,我們應該能夠承受住誘惑,避免陷入拆遷的「陷阱」。

雖然每個拆遷人員都會說,人人執行同一政策,法律規定不能改變,等等,但即使在主要的省城,也沒有任何工程是人人嚴格相同的政策。基本上,符合先走的拿的少後走的拿的多的原則。很少有例外。然而,大多數人並不了解這些。

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徵用項目的補償和安置成本,一些拆遷人員將建立各種看似大便宜的"陷阱",如簽的早的搬得快的有獎勵、整體搬遷獎勵等等,讓被拆遷人撿小便宜吃大虧。雖然這項政策的制定得到了法律和法規的支持,但在實踐中早已偏離了法治的軌道。

最後,關於補償方法的選擇:

在補償形式上,雖然法律明確規定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屬於被徵收人。但在實踐中,無論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交換,大多數都是政府單方面的決定,甚至不需要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實際上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國有土地上房屋取得補償辦法》第21條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而實踐中不少市、縣級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沒有給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而直接加以確定,這樣就侵犯了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也導致了大量的征地拆遷糾紛的產生。

當拆遷戶選擇補償方式時,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和考慮如何選擇安置,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您不能在徵收過程中自主選擇補償方法,則應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在簽署拆遷補償協議之前,一切都可能發生改變。貨幣補償和產權替換不能二者兼得,至於如何選擇,還需要根據自己的生活需要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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