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時,嚴禁村委會做以下4件事!如果做了,農民有權利起訴

2019-07-22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在農村的土地徵收過程中,村民委員會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他們一方面需要把上級的政策傳達給農民,一方面需要農民接受拆遷補償協議,實際上村委會雖然是村裡的最高權力機構,村裡的大小事務都由村委會負責,但是村委會在對於土地處置的問題上是沒有權利的,以下所列舉的四種情況都是村委會沒有權利做的,如果他們這樣做,農民可以對此提出合法合理的質疑與反對!

1. 村委會無權組織征地和拆遷

依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國家徵收土地需要先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後,然後通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並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通過這些可以看出,縣級以上政府才是徵收的主體,而村委會是沒有任何權利的!

2. 村委會無權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的土地才能被收回: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使用土地的用途不按照批准的;土地因為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如果想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權,必須在滿足上述情況的情況下,向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報請批准。否則,村委會是沒有權利將土地使用權收回的。

3. 村委會無權私自分配征地補償款

徵收土地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直接分發給村民,而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擁有,但是,並不是說村委會就可以任意支配款項村委會就可以隨意支配這個款項,征地補償款具體的使用和分配還是要經村民會議討論規定。

4. 村委會無權代替村民簽署徵收補償協議

村民應該自己簽訂補償協議,倘若讓村委會代簽是不作數的。土地被徵收時,如果被徵收方委託村委會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村委會才可以替代村民簽署該協議,不然村民委員會是無權代替村民簽署的。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倘若做出了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規定,被侵權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此時,責任人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上述所列舉的四種情況,村委會是堅決不能做的,如果村委會跨越了紅線,村民將有權對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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