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業主家中出現漏水情形,私下與開發商/物業等相關各方溝通賠償事宜無果時,通常會選擇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此類糾紛往往會出現因業主證據不足導致敗訴。今天,悅居向大家介紹的是因業主證據不足導致狀告裝修公司失敗的案例,供大家參考。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4日,李某與某裝修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委託該公司裝修其位於某市的新房,工期為5個月,工程造價為18萬元,雙方約定隱蔽工程的保修期為5年。裝修完成後A公司將房屋交給了李某,李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相應的裝修工程款。2017年6月左右,李某樓下鄰居發現自家陽台頂板存在漏水問題,經查後發現系李某家中陽台地面漏水所致,遂將該事反映給了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和李某。經李某和物業管理單位現場查看,李某房屋確實存在陽台地面漏水的情況。
在發現漏水情況後,李某積極與A公司聯繫維修事宜,A公司派工程部經理龔某等人對李某陽台漏水進行了維修,為此李某支付了3000元。然而這次維修過後沒多久,李某家陽台地面漏水情況更加嚴重了。後李某多次與A公司聯繫維修事宜,但A公司百般推諉,李某迫於無奈只好找第三方來維修,第三方維修房屋漏水共花費18500元。李某認為第三方維修的費用應由A公司來承擔,但A公司拒絕承擔該費用。最終,李某將A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李某與A公司簽訂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對於A公司應否承擔李某的陽台漏水維修費用,從李某的陳述看,第一次通知A公司維修時,A公司前來維修,現場挖開地板後發現漏水系中央空調主機排水管未接入地漏所致,此次維修收取了3000元維修費,這說明此次漏水原因不在雙方合同約定的保修範圍內,如果是A公司施工質量問題導致的漏水,在保修期內李某無須支付維修費用。
此外,從李某的陳述及其提供的照片中無法確定李某家中陽台再次出現滲漏水的原因。李某提交的第三方維修公司出具的收條和李某購買瓷磚的收據,因出具人未出庭作證,法院無法採信其證明目的。且第三方維修公司出具的收條顯示共有兩次維修,同樣無法根據其確定漏水原因。故李某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陽台漏水是A公司施工質量原因導致,因此,法院對其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215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提醒
本案屬於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本案中,A公司應否承擔李某維修費用的關鍵在於李某陽台漏水成因,若A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此時李某家的維修費用應由A公司承擔。李某的訴請之所以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其自身舉證未到位。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舉證規則,李某除證明其陽台內部漏水的事實外,還應證明陽台內部漏水的原因系A公司裝修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導致。換言之,若漏水系李某或第三方原因導致,則裝修公司不負有維修義務。李某自己也陳述第一次漏水原因系空調外接管沒有插入地漏中,其提供的證據又未能證明第二次維修是何原因,因此其訴請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當然,家裝過程中,涉及到專業問題無法確認時,在現場還未被破壞的情況下,業主還可以申請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本案中,還有一個問題李某沒有涉及,即涉事陽台的裝修標準,如果雙方約定的裝修標準是陽台須設置防水層,那麼即使空調外接管沒有插入地漏,業主發現裝修公司偷工減料造成自身損失,A公司也要賠償。民事訴訟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根據原告訴請判決支持或駁回,此時作為原告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並列出相應證據支撐就顯得尤為重要。
原文刊載於《中國建築防水·悅居》2020年第1期(作者簡介:王明霞,律師,悅居防水服務平台簽約作者,就職於北京德恆(蘇州)律師事務所。聯繫地址:215000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蘇州大道東398號太平金融大廈1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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