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政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是否合法?答案來了

2023-07-30     家在硯山

原標題:鄉鎮政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是否合法?答案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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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19年3月,某縣自然資源局在巡查中發現,村民張某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承包地200平方米建超市,當即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築並恢復土地原狀,對非法占用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張某對此沒有提岀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同時,也拒不執行處罰決定。同年10月,鄉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法向張某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並張貼《公告》,送達《催告書》。但張某置若罔聞,拒不履行拆除義務。隨後,鄉政府組織並協調有關單位對超市進行了強制拆除。

張某不服,認為鄉政府無權拆除。違法建築的拆除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由鄉政府使用《城鄉規劃法》以聯合執法形式拆除。

疑點

鄉政府的拆除行為是否合法?

分 析

筆者認為,鄉政府實施強制拆除符合法律規定,其理由如下:

首先,張某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本案中,張某所建超市並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該超市沒有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屬於違法建設,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該超市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屬於違法占地。

其次,使用《城鄉規劃法》能夠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本案中,如依據《土地管理法》八十三條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築物必須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調查和處罰、申請強制執行等系列法定程序走完需要6~7個月左右,其中,還不包括法院審查期限。 依據《城鄉規劃法》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規劃區域,具有法定認定和處罰職權的機關是鄉、鎮政府,只要前期調查清楚、認定事實準確情況下,就可以依法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並公告、催告書後,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組織或者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既維護城鄉規劃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又提高了行政執法的效率。再次,鄉政府組織強制拆除有法可依。 依據《行政強製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法律沒有賦予強制執行權的自然資源部門,必須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而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由此得知,鄉鎮政府是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執法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要求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拆除違建行為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是賦予了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的權力。

最後,法院不受理非訴強制拆除申請。依據2013年4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根據行政強製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拆除。

綜合所述,對於同時存在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兩種情形的,鄉鎮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運用其中種法律程序對違法建築實施聯合執法性質的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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