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增額終身壽險,離婚了,保單怎麼分?

2024-01-14     文文大保貝兒

原標題:買了增額終身壽險,離婚了,保單怎麼分?

首發:文文大保貝兒

一個能直接聯繫上公號主的保險自媒體

大家好,我是文文大保貝兒,你的腳後跟部保險博主。

在工作中,最讓我覺得頭疼的事兒,「離婚分保單」算一個。

我作為一個外人,大家的家務事我真的不關心,也不好說什麼;

但是作為保險經紀人,如果我的客戶面對離婚的問題,我又有義務為我的客戶爭取最大的權益。

所以呢這個事兒就是......還是得聊一聊。

省流不看版:

保險不是法外之徒。

保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投保資金的來源。

01

如果你投保的錢,完全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比如是你結婚後的工資收入,那麼這份保單,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沒啥太大的爭議。

這種情況下分保單,最簡單粗暴的方式就是退保,現金價值平分,一人一半。

但是這種方式不是十分推薦。

因為退保有損失,尤其是保障型的產品,退保後能拿到的現金價值非常少,意義也並不大。

而且,健康類產品,退保後再重新投保,要重新核保、重新計算等待期。

所以,這類方式是很不可取的。

比較建議大家,可以通過變更投保人的方式,一方把一半的現金價值補給對方。

然後,變更投保人為自己或者父母、子女,保單繼續以新的投保人的名義繳費。

這樣保單可以繼續有效、而且雙方都不會有損失。

02

如果你投保的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此時又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情況,結婚時保單的保費已經繳費完畢。

第二種情況,結婚時保單的保費還未繳費完畢。

(1)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結婚時保單的保費已經繳費完畢。

這種情況比較簡單。

婚前用個人財產配置的增額終身壽險,且在婚前已經將保費繳納完畢,這份保單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用分割。

唯一的爭議點在於:婚後保單增值的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隔壁老王買了一份年交保費20萬,5年交的保險。

在第10個保單年度,隔壁老王結婚了,結婚前的現金價值是130萬;

在第15個保單年度,隔壁老王感情破裂離了,此時保單里的現金價值是150萬。

那麼,問題來了,婚內增值的這20萬,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這個情況,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定論。

不同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對投資收益的界定不同。

比如廣東省,更傾向於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注意,廣東高級人民法院並沒有明確地指出,「保單」屬於什麼資產,這裡我們參考第(2)條,也就是「將婚前財產存入金融機構」的做法。

但上海市的解讀就不太一樣:

增額終身壽險涉及的情況更符合第3條的列示:

「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所以從實務角度,建議大家查閱一下,你所在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看看有無相關指引,相應參考。

就我個人而言,我更傾向於上海的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引。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根本邏輯是基於「共同經營行為」所作出的認定。

特別地對待一些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資產,資產的增值是否屬於增值的結果呢?

比如上面圖片中舉例的債券,票息的發放是從你購入這項資產開始,就確定了的,而你什麼時候領取票息,也是確定的,它屬於「自然增值」。

既然是自然增值,「共同經營」在哪裡呢?

我傾向於認為,婚後增值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民典法》對個人財產也進行了明確的分類:

《民法典》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

當然,我如何認為並不重要。

大家還是找一找你所在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

(2)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結婚時保單的保費還未繳費完畢。

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是有一部分保費,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比如,隔壁老王買了一份年交保費20萬,5年交的保險。

在第3個保單年度,隔壁老王結婚了;在第10個保單年度,隔壁老王感情破裂離了。

這種情況應該怎麼分?

保費一共100萬元,其中有40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占總保費40%,那麼此時如果要分保單,現金價值中40%也是夫妻共同財產,要分割。

(即:按續交保費占總保費的比例,對現金價值進行分割。)

如何判斷保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主要看保單的繳費來源是否來自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有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

03

如何避免保單被分割的風險?

辦法就是婚前投保,父母做持有人,你做被保險人。

這種情況下,增額終身壽險的保單屬於父母或者第三人,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可以是父母給子女投保的增額終身壽險,受益人是自己;

這樣一來,保單釋放出來的現金流都是自己孩子的,但保單的控制權還在父母的手裡。

小兩口只要好好過,這個錢怎麼花都行;一旦情況不對,父母隨時可以選擇停止釋放現金流。

如果未來倆人真的離婚了,保單也不會被分割,這部分資產就得到了有效的保護。

也可以是父母給自己投保的增額終身壽,受益人是子女。

這種情況作為也就是增額終身壽的財產傳承,可以給子女也可以給孫輩投保,都是屬於個人財產。

同時也可以讓老人寫好專門的贈予協議,說清楚,保單單獨贈予給孩子,和兒媳婦/女婿沒關係。

但是這麼做,多少是有點兒傷感情的。

還有一種情況,婚後用共同財產給孩子配置保險。

這種情況下,一般會視為對孩子的贈與,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但如果刻意通過給孩子配置大額保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夫妻一方利益的,有可能被定為「惡意轉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然有被分割的可能性。

如果鬧到打官司,就得看法院怎麼認定了。

在之前的司法案例中,婚內給孩子購買的保單,一般會被認為是對子女的「財產贈與」。

法院會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重點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大機率是不會分割未成人年子女的保單,尤其是至涉及保障類的保單。

所以,一些複雜的案例,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

畢竟,清官也難斷家務事。

04

但是講真的啊,「分保單」這個情況,其實在實務中,往往很難碰到。

因為保單在共同財產分割時,很容易被忽略。

我們經常看見很多家庭,因為房子、車子、孩子的歸屬鬧得不可開交,你見過幾家人因為保單鬧的?

再者,大多數人家一般買保險就買個幾千塊錢、幾萬塊錢的,和動輒上百萬的房子、大幾十萬的車子比起來,實在沒有分的必要,離婚的時候也想不太起來。

再者,很多人的保單都在自己名下,另一半很有可能都不知道。

你可以選擇不告訴他/她!

所以,離婚時的保單分割,註定只是一個小部分人的小問題。

希望大家買保險的時候,也不要太把這個問題放在太核心的位置上。

結婚是因為愛,買保險也是啊。

也希望大家不要因為這個事兒就拒絕婚姻、拒絕愛別人哦。

寫在最後

寫完這些東西,突然就覺得很傷感。

想到很多小夫妻一起買保險,互相買壽險,互相給彼此買重疾險,附加投保人豁免,那時候兩個人是最最親密的夥伴,是命運共同體,共同期許未來。

也想到大部分夫妻離婚,都很難好聚好散,恨不得連一分錢都算計明白。

進而想到很多小朋友,都因為父母婚姻不睦而受到童年的傷害。

在婚姻生活中,雙方要互相寬容、體諒。

當然,如果你覺得這日子實在是過不下去了,該離就離,別湊合。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aa5398564d0b0892bf4240c564569ed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