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傳多年的美軍允許投降的條件是真的麼?美軍允許部隊投降麼?

2022-08-20     不正經的軍棍

原標題:謠傳多年的美軍允許投降的條件是真的麼?美軍允許部隊投降麼?

最近又看了看關於美軍投降的一些文章,大體上又是那些論調:美軍允許部隊投降。很好奇這些東西都是哪來的,翻遍了美軍那邊,都沒有關於允許士兵投降的。到這裡,就很好奇關於美國允許美軍在戰鬥中投降條文。

關於美軍允許部隊投降的,大概會分成兩派,一派是:美軍戰鬥意志薄弱,打不過就投降;另一派是:美國人尊重生命,人性光輝、值得尊重。很好奇,這些莫須有的事情,是怎麼就被傳的神乎其神的?並且還能根據沒辯證過真假的東西,得出一些所謂的結論,又是戰鬥力差,又是尊重生命的。大概這兩派就是,一派極其鄙視,一派極其崇拜。

美軍所謂的允許投降,先來看幾個例子。什麼彈盡糧絕、被包圍之類的,什麼幾種情況允許投降。問題來了,你這幾種情況怎麼判斷?那麼,士兵為了躲避戰爭,是不是可以故意創造這種情況?事後是不是還得舉行聽證會?來個調查?

下面看某沙的這個美軍允許投降的規則,第一條我就看蒙了,什麼叫成建制投降?什麼事必須軍官帶領,不允許私自投降?我只好奇,美國哪項軍規賦予了軍官率隊投降的權力的?量身定製的一窩端麼?難道不是越是軍官,就越是管理嚴格麼?

我們再看看邏輯上的一些問題,首先,軍隊是一個極其看重榮譽的地方,貪生怕死的人,在任何軍隊里都是不受歡迎的,任何軍隊,都是鄙視懦夫的。軍隊強調的都是勇敢、堅毅,美軍依舊不例外。

其次是如果允許投降,會帶來什麼問題?一旦軍隊允許投降、默認投降,士兵絕對會想方設法投降的,戰鬥意志從最開始就降到最低了。就這麼想,士兵會不會覺得,反正軍隊都允許投降了,我幹嘛還拚命打仗了?差一不二投降就完事了,反正怎麼都有後路。

這是很簡單的邏輯道理,打仗不是打遊戲,不是順風浪逆風投。軍隊肯定從最早建設就開始強調意志力上的加強,而允許投降、默認投降,絕對是瓦解意志力的一個手段,允許投降,部隊還有意志力了麼。而瓦解軍隊戰鬥意志力的行為,是對手要做的事情。比如當初那個戰俘奧運會,大體上就是在給美軍傳遞一個信息:你看這些被俘了的還是過的風生水起的,有吃有喝有玩的,你們該投降就投降把。

美軍要是允許投降,只能說這是把敵人要乾的事,自己先乾了。

這個戰俘奧運會給整個美軍的刺激都非常大

而美軍關於軍隊投降的解釋,都是從美國武裝部隊行為準則上面來的。這個行為準則,是艾森豪的總統任期內首次頒布,卡特、里根兩位總統任期內進行兩次修正。但是這裡面,沒有允許軍隊投降的條文,反倒是美國陸軍自己對這六條行為準則的指導裡面說了:不允許投降。

第一條強調的是,軍人應該有英勇無畏的意識,無論何種情況都要保衛國家。這是任何軍隊都要具備的,美軍不例外。

而第二條,強調的就是不允許投降。原文翻譯過來是:我永遠不會放棄自己的自由意志,如果我在進行指揮,我絕不會在我所指揮的成員還有抵抗的能力時交出他們。

關於這條,美國陸軍給出的解釋是「作為個人,武裝部隊成員不得自願投降。當被孤立並且不再能夠對敵人造成傷亡時,美國士兵有義務逃避俘虜並重新加入友軍。只有當個人無法躲避,進一步戰鬥只會導致死亡而敵人沒有重大損失時,才應考慮投降。在所有合理的抵抗手段都用盡並且以一定的死亡作為唯一選擇的情況下,俘虜並不意味著恥辱。

指揮員的責任和權力決不延伸到向敵人投降的指揮權,而指揮員有戰鬥和迴避的權力。當被孤立、切斷或包圍時,一個單位必須繼續戰鬥,直到得到解脫或能夠通過繼續努力突圍或躲避敵人重新加入友軍。

這裡面強調的可以投降的範圍,只是個人,大體上就是,你一個人單槍匹馬面對一大票敵人,跟他們打造不成什麼傷害,打就一定得陣亡的時候,可以考慮投降。但是這裡面,強調的是個人,而且還得是在沒有戰友的情況下,隻身一人的局面。

而如果是戰鬥單位,是決不允許投降的,即便是很多人所說的彈盡糧絕,都不允許投降。指揮官是沒有任何權力下令投降的,而且這點上,在美軍內部還是重罪。

美國的軍事司法統一法典裡面,對這個有明確規定,罪名叫做「Subordinate compelling surrender」,直譯過來是從屬強制投降,換個直接點的就是強制帶東西投降。裡面的解釋是「任何強迫或者企圖強迫任何地方、船隻、飛機或其他軍事財產,或武裝部隊成員交給敵人的指揮官........應處以死刑,或軍事法庭所可能判決的懲罰」

這裡面,包括了武裝部隊成員,直接點說就是不能帶部隊、部隊財產、地盤投降,投降就是犯罪,就是要上軍事法庭。那麼回頭看某沙的那個,必須由指揮官帶領、成建制投降的,是不是都可以斃了?

而行為準則的第六條里,寫的是我永遠不會忘記我是一個為自由而戰的美國人,對我的行為負責,並致力於使我的國家自由的原則。我會相信我的上帝和美利堅合眾國。

美國陸軍給出的解釋里有一句:遣返後,戰俘會因為他們的行為受到審查,包括被捕情況和拘留期間的行為。此類審查的目的是表彰優秀表現以及調查可能的不當行為。每次審查都將在適當考慮個人權利和囚禁條件的情況下進行,因為囚禁本身並不是罪責的條件。

這點上,就是要審查你為什麼被俘,這裡指的是被俘,而不是投降,對其被俘以及被俘期間的情況做調查,表現好有功,表現不好有罪。美國在一戰、二戰、韓戰期間,都有大批的戰俘在被遣返後,受到了軍事法庭的審判,罪名有叛國罪、逃兵罪。而且,強調了作為軍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而對於第六條的解釋里,有一點倒是比較人性化:被拘押期間,服役人員的薪酬和津貼、晉升資格和程序以及家屬福利將繼續存在。服役人員應確保他們的個人事務和家庭事務(例如工資、授權書、現行遺囑以及家庭撫養和教育的規定)得到妥善安排。這點大體上就是,你被抓了,不會因此受到懲處。

從這些裡面看到了,美軍明確規定了不允許投降的,只有個人單槍匹馬的時候才可以考慮投降,軍事指揮官什麼的,都是沒有權力帶隊投降的。並且,投降還是會受到軍事法庭的審判和懲處。投降≠被俘,被人逮住,和主動投降是兩回事。

2016年,伊朗在波斯灣逮捕了十名美軍,這十名美軍跪地被俘的畫面非常經典。但是這個也不能說明美軍允許士兵投降,這些人被俘的時候,不是戰爭狀態,而且美國、伊朗給出的解釋都是美軍快艇失去動力飄入伊朗海域。而且,軍事司法統一法典裡面還有一條罪名,叫做破壞和平。這十個人當初要是和伊朗軍隊開火了,被打成篩子不說,活著回來還得被判罪,軍隊是沒有向他國開戰的權力的。

只能說是,美國人對於投降、被俘這種事情,是相對寬容的,並沒有東方人對於投降得那麼苛刻。東方人眼裡,投降、被俘都是可恥的事情,西方人對這個相對寬容,並不是不追究。只不過是西方對軍人投降、被俘的寬容,最後以訛傳訛的給傳成了「美軍允許投降」、「美軍允許投降的幾種情況」。

雖然美軍投降的姿勢很專業、很經典、很自然,但是這並不能夠代表美軍允許部隊投降,雖然有可能練過。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a062d2d356c4999cfb36a58efbff0a5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