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有關公司經營範圍條款的設計

2019-11-14     趙英傑律師

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指國家允許公司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反映企業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業務活動範圍的法律界限,體現企業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又有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超出經營範圍的業務並不一定無效,但是還有很多無效的可能性的,並且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可以看出公司的經營範圍非常的重要,他關係到公司的業務開展是否合法,以及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其實,除了國有公司、企業以外,我們民營企業也可以在公司章程裡面約定竟業禁止條款,這個竟業禁止條款主要參考的依據也就是本公司章程裡面記載的經營範圍啊,這樣可以有效約束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

同時,公司的經營範圍一經確定是不允許輕易更改的,比如,最初有人倡議一起搞電動汽車項目,但是大家出完錢了你就開始放棄電動汽車搞上了說明小額貸款業務,這樣可能違背了最初走到一起的幾個股東的初心了,有的股東可能就不願意一起合作了,這樣就有權反對的;如果想要改變公司經營範圍需要想要改變公司的經營範圍去搞上面小額貸款業務的就需要通過股東會來修改公司章程,從而達到修改公司經營範圍的目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 【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僅僅是通過股東會同意還是不可以的,還需要經過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的。並且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八條 【工會】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所以,在最初設計公司經營範圍的時候一定要想要,因為關係到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否合法、有效,甚至有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僅僅是對公司自身,對於約束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也是非常有效的條款設計。所以說,這一條設計好了可以讓公司合法經營、平穩發展,並有效預防一些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出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YMoSgG4BMH2_cNUgHJj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