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標也是犯罪的

2019-09-29     趙英傑律師


隨著這幾年經濟社會迅猛發展,以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和政府採購為主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日益頻繁,一些交易管理行為很不規範,違紀違法案件時有發生。

企業經營中經常少不了招投標項目,有的則是跟發包方商量好了,但是因為有法律或者政策限制必須進行招投標,他們就會讓準備供貨或者承包項目的一方尋找幾個圍標的同行,有的可能幹脆就是幾個公司都是一個實際控制人,這樣的操作很多企業主和高管們都不感覺新鮮,但是這樣的操作可能是犯罪行為的。對於採購的項目他們主要是通過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對於他們想要低價競爭的項目則幾個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比如房地產開發中經常見到幾個開發商商量這合作低價拍地的行為。有時候他們幾個供應商或者承包商在幾個類似的項目中國約定作為投標人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有的時候他們還經常會約定給沒有中標或者棄標的其他投標人以「棄標補償費」,有一個房地產項目聽說就給了其他投標人每人1000萬的補償呢,這都是損害了政府以及被拆遷戶的的利益的。

所以,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就可能構成了串通投標罪;構成本罪的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來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於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是如果串通招投標則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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