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經營的不錯,自己的資質非常好,但是自己的資金鍊很完善,自有資金完全夠用,根本不需要銀行的貸款來提供資金;這樣的企業一般都是銀行主動給予貸款的對象,他們自己又不需要貸款,就會有需要的企業想借用他們的資質進行貸款,便主動找這些優質的企業,優質的企業一般也會從中間賺取點利息差額,將從金融機構進行的貸款轉貸給需要的企業。
雖然這樣的行為比較普遍,對於企業來說,自己憑本事貸的款,憑本事賺點利差,憑什麼就是犯罪了呢?
很明確的告訴大家可能涉嫌了另外一個金融類型的犯罪,高利轉貸罪。其實這裡面侵犯了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貸資金市場秩序,乾了本來應該由特許經營的金融機構乾的活,又增加了金融機構所放出款項的風險,因為只有優質的企業能符合貸款的條件,能貸出錢來,但是用錢的不是這個企業,這就可能因為實際用款的企業沒有還款能力,從而導致這個錢很可能回不來。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涉嫌這個罪名的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們再來看看這個案件的立案標準吧,就是犯罪金額達到多少就不僅僅是一般的違約、違法了,而是犯罪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也就是說你賺取了利差達到了10萬就可能是犯罪了,這個10萬對於企業來說是很容易達到的,比如個企業借款金額是100萬,利息是年化6%,但是民間的利率可以高達24%,,這樣中間就差了18%,一年的利差就是100萬*18%=18萬。也就是說100萬的貸款高利轉貸後一年就可能涉嫌犯罪了。還有就是高利轉貸獲利不高,沒有犯罪,但是可能被銀監部門處罰,如果被處罰了兩次以上還這樣乾的,就涉嫌初犯這個罪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