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中以智慧財產權出資評估時,出資方應注意什麼

2020-08-24     評估要參

原標題:資產評估中以智慧財產權出資評估時,出資方應注意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申請中專利、工藝流程、技術秘密、秘方、配方、軟體類系統及平)、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智慧財產權作為非貨幣財產的一部分,當作為出資方以智慧財產權出資時,存在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1、出資方以智慧財產權出資應提交哪些文件?

(1)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需說明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2)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資產評估

2、智慧財產權的產權關係

投資入股的智慧財產權人應當享有該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用於投資入股的智慧財產權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出資人擁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產權關係明晰;二是用於投資入股的智慧財產權具有一定的價值,可以依法轉讓。

對於技術出資方而言,應避免其存在任何智慧財產權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風險。如果職務技術成果、軟體職務作品等存在權屬爭議,將從根本上影響出資的成立。

3、智慧財產權的資產評估

由於智慧財產權為無形資產,所以按照公司法規定應當評估作價。而現實中關於智慧財產權價值存在諸多爭議,實踐中較可取的辦法就是智慧財產權的資產評估。價值評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三種:一為重置成本法,二為收益現值法,三為市場比較法。

在評估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因素以避免評估結果失誤,造成技術出資方的不利:(1)審核高新技術前期開發費用不實;(2)同類產品或技術的市場風險預測不準確,市場潛力和價值分析出現偏差;(3)後續開發費用投入預測失當。

4、智慧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非貨幣出資的必須辦理權屬轉移手續,否則,視為未出資。同樣以智慧財產權出資的也應履行相應手續。所以,擬通過智慧財產權入資的方式設立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到法定機構辦理智慧財產權的「過戶登記」,如未辦理,則智慧財產權在法律上仍然沒有發生轉移,出資人仍然沒有完成出資。

鑒於智慧財產權還具有財產權的轉讓和實施許可等區分,因此,在實踐中技術出資方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辦理權屬轉移手續,以保障出資方順利完成出資。

實踐中,智慧財產權的出資情況較之貨幣出資以及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而言相對更為複雜,因此,知悉公司法等法律中有關智慧財產權出資的相關規定並了解智慧財產權出資的注意事項,將更有利於出資過程中公司各方規避一些矛盾與爭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V8ZIIXQBURTf-Dn5nci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