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是否需要評估的問題

2020-08-18     評估要參

原標題: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是否需要評估的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

第二章 審驗範圍與程序

(一)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檢查被審驗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帳單及銀行函證回函等的基礎上審驗出資者的實際出資金額。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還應當檢查承銷協議、募股清單和股票發行費用清單等。

(二)以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和材料等實物出資的,應當觀察、監盤實物,驗證其產權歸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資產評估或價值鑑定或各出資者商定的基礎上審驗其價值。

(三)以智慧財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驗證其產權歸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資產評估或各出資者商定的基礎上審驗其價值。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是否需要評估的問題

資產評估

(四)以凈資產摺合實收資本(股本)的,或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出資者的債權等轉增實收資本(股本)及因合併增加實收資本(股本)的,或因合併、分立、註銷股份等減少實收資本(股本)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審計的基礎上驗證其價值。

對於出資者以實物、智慧財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出資的,其價值應當經各出資者認可,並應當依法 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對於國家規定應當在一定期限內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被審驗單位與其出資者簽署的在規定期限內辦妥財產權轉手續的承諾函,並在驗資報告的說明段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條 對於出資者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出資者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予以審驗。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是否需要評估的問題

資產評估

關於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46號)

為了加強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規範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二)在驗資或申請工商登記時,驗資機構或投資人發現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與評估基準日時的資產狀態、使用方式、市場環境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或者由於評估假設已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投資人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三、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對所提供的非貨幣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四、資產評估機構從事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時,應當嚴格遵循有關的資產評估準則和規範,並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在執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時,可以聘請相關專業的專家協助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資產評估機構及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迎合委託方要求出具虛假的評估報告,不得以給予「回扣」、惡性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承攬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

六、投資人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業務和評估結果,相關專業的專家在協助資產評估機構執業時,應當只對評估對象的技術狀況發表專業意見,不得對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是否合理髮表意見。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是否需要評估的問題

資產評估

七、財政、工商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投資人和從事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專業指導工作,建立相關專業的專家庫,建立並完善相關的誠信信息檔案和資料庫,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創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資產評估的執業質量、行業公信力和影響力。

九、本通知印發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工商總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IS5CAnQBLq-Ct6CZtf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