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農村出嫁女,征地能否獲得補償款?

2019-12-02     農事開元

女子嫁到外村,但戶口還在原村集體,征地時能否獲得補償款?

近日,我們收到很多來自網友的留言,諮詢土地相關事宜。網友麗麗(化名)的情況,想必很多人都有過相同的困惑。

「村規」:外嫁不享受待遇?

麗麗是某村小組成員,1997年結婚出嫁到外村,戶口一直未遷移。近來該村小組的土地被政府徵用,村小組得到了征地補償費660多萬,每位村民大約分得征地補償費合計2.36萬元。

但村小組卻搬出「村規」,說外嫁女不享受村裡的任何待遇,不分給她征地補償費。

女兒出嫁了就姥姥不疼、舅舅不愛了嗎?

法律如何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中指出: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和非法限制。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等為由,侵害婦女(指戶口是本村的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依據上述規定:

首先,男女平等!

其次,只要戶口還在原集體,不能以結婚等理由扣除補償款。

最後,農戶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和非法限制。

所以,出嫁女的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補償款一分不能少!

重男輕女的觀念該轉變一下了

法律雖然規定了男女平等,但實踐中女性承包權益常因出嫁這一事實而被侵害,這和各個地方的鄉規民約、民俗習慣等因素有關。

在我國農村,一直有重男輕女的思想。長期以來,人們都會有以下這些觀念:

1、認為男性在農業生產中承擔更重要的角色

在古代,生產工具沒有今天這麼發達,人類的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出賣體力,特別是在農村,而男性因為先天因素,在這方面占據優勢,在農業生產中發揮的作用更大,因而在氏族中的話語權加強,逐漸取代女性成為主導。這從生產的角度解釋了農村重男輕女思想存在的原因。

2、農村是個人情社會,比較重視氏族、門戶觀念

中國古代的有句話「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而自古以來人們的觀念就是「只有男性後代可以延續香火」、「沒有兒子,就絕後了」、女兒嫁出去就是別人家的人了……這些觀念在農村存在感更強,也就在倫理上增加了人們生男孩的壓力,加重了人們重男輕女的思想。

3、中國自古宣揚「養兒防老」,一直推崇居家養老模式

南方有種說法叫「爐灰築不了牆,女兒養不了娘」,養老是兒子的事情,跟女兒沒多大關係。雖然這句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同時它也揭露了一定事實。雖說女兒是貼心小棉襖,,但如上文所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住在別人家,那是人家的人了,就是有心想照顧自己父母,還得看這邊丈夫、公婆的意見,究竟沒有兒子方便直接。

儘管農村重男輕女思想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身邊湧現出越來越多的女強人。和諧社會,國際上都一直倡導人權,以人為本,男女平等,國家也都在向這方面的思想引導,更把男女平等列為基本國策。希望像重男輕女思想這類社會毒瘤徹底消失,人民生活越來越美好。

咱們回到主題,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費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只要戶籍還在本集體組織內,就可以獲得補償費。所以外嫁女(戶籍沒遷)理應獲得自己的一份,這個和是否外嫁沒有關係!

來源:農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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