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辱罵他人犯法嗎

2019-12-15     令狐我大哥

1、辱罵他人,可能構成治安違法行為,可處以拘留、罰款。如果公然當眾辱罵他人,有其他多人在場的,比如引起路人、鄰居等圍觀等,情節較輕的,構成治安違法行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辱罵他人沒有第三者在場,只有特定很少人在場,這種辱罵行為一般不作違法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侮辱、毀謗罪,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公然當眾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比如導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涉嫌犯罪。不過該罪名屬於自訴案件,由受害人後者近親屬到法院提起自訴,而不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3、網絡毀謗夠罪標準。如果在網絡上進行辱罵毀謗行為,涉嫌毀謗罪,有具體特別規定。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誹謗罪: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3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 )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因此,那種認為罵人不犯法的想法是錯誤的。特別是那種當眾辱罵他人或者在網絡上包括在微信群、qq群、微博等社交媒體上公然辱罵他人的既可能涉嫌治安違法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口頭謾罵出言侮辱有罪嗎

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罪

每個人都自己的人格、名譽權,這些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他人不能隨意侵犯,否則就會受到處罰。一些人會辱罵侮辱他人,甚至是散播謠言,那麼, 口頭謾罵出言侮辱有罪嗎?為你辯護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10.jpg

謾罵侮辱散播謠言會構成誹謗罪。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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