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寧波市人力社保局組織召開疫情期間勞動關係政策答疑會,對相關企業提出的問題作了解答
問:公司已經復工,但是有個別外地的員工拖延著不來上班,也沒提供正當理由,對公司正常管理造成不小影響。請問作為企業方,對這些員工可以作何處理?
答:對於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首先要為員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在此前提下,職工應當服從企業的復工安排。對不願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應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問:因受疫情影響,單位效益下降、經營困難,可以變更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嗎?如果可以,可以變更哪些內容?
答: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工作崗位等條款進行變更。但在變更勞動合同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勞動合同變更的前提是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並應簽訂書面變更合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由企業與員工各執一份。
問:餐飲企業目前因疫情導致門店歇業,財務現金流緊缺導致不能及時支付員工工資,員工以此為由與企業解約,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答:人社部和浙江省充分考慮到了疫情對企業和職工造成的影響,對疫情期間的工資支付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於2020年2月7日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結合《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規定,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可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但最長不得超過30 日。
因此,如果此期間,員工以企業未及時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
問:我們公司有部分工作人員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那麼在疫情期間,如果要將派遣員工退回到勞務派遣公司,必須注意哪些情況?
答:你們公司作為用工單位在處理勞務派遣員工時要注意以下情況:如需退回到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中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為由,將這些被派遣員工退回到勞務派遣單位。
問:疫情期間,企業有哪些靈活的用工方式可以採用?工作時間如何靈活安排?
答:這次疫情確實給企業帶來了一些影響。
比如我省推遲復工時間,企業不能正常開工;有些地方採取封鎖措施,人員出不來。為此,人社部和浙江省從儘可能減少疫情對企業帶來的損失出發,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在靈活用工方面規定,因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可以採取共享勞動、非全日制用工、遠程辦公等工作方式,增強用工靈活性;在工作時間安排方面規定,企業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延長綜合計時制的計算周期、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各類假期等方式,結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問:我們是集團公司,公司旗下有很多的工廠和門店,部分地區的工廠、門店,如武漢的,在今後較長時間內無法復工,這部分員工在現階段也不好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否可以發放低於當地生活費標準的工資?
答:按照規定,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也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由於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樣,所以下屬公司如果在武漢的,要執行武漢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生活費發放標準。
寧波市最低工資標準: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大榭開發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寧波保稅區每月2010元;慈溪、餘姚、杭州灣新區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寧海每月1660元。
問:我們公司2月20日才復工,請問員工整個2月份的工資該如何發放?
答:關於疫情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國家和省市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不同時間段的工資支付標準有所不同:
一是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為國家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其中1月31日至2月1日,視為休息日,如果勞動者休息,那麼不計薪,但不能在當月工資中倒扣這兩天的工資。如果勞動者按用人單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單位應予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當然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的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同時用人單位不能抵扣年休假等各類假期。2月2日,這天本身就是休息日,那麼這天如果勞動者休息,則不計薪如果勞動者按用人單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單位應予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同樣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的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是2月3日至2月9日是浙江省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其中2月3日至2月7日是原來的工作日,如果勞動者未出勤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在此期間如果勞動者有出勤的,那麼就按其出勤天數支付正常工作的工資。2月8日至2月9日是原來的休息日,這兩天如果勞動者未出勤的,則不計薪。如果勞動者按用人單位要求出勤的,用人單位應予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同樣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的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
綜上,如果你公司在2月9日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措施解除以後仍因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那麼在2月10日至2月19日這段停工停產期間,屬於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問:企業復工後,對延長工作時間有哪些限制?
答: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疫情期間,用工單位還沒有復工,被派遣員工在家待崗期間,人力資源公司該如何發放被派遣員工工資?
答:勞務派遣的情況確實比較複雜,這其中涉及到三方,一方是勞務派遣公司、一方是實際用工單位,還有一方是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公司向該勞動者支付工資。雖然現在是用工單位因疫情影響沒有復工,但勞務派遣公司還是應該按照國家和浙江省有關春節假期延長、復工時間推遲等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
問:我們公司有個員工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觸者,請問在他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關於醫療期的期限及病假工資的標準,我們的政策指南裡面為大家提供了溫馨小貼士,大家可以進行查看。
問:對於2月份疫情期間企業安排在家辦公的員工,因考慮到工作強度及工作量均無法達到在辦公室辦公的效果,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答: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應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
問:如果有職工感染新冠肺炎,或有職工是密切接觸者,他在隔離治療期間,公司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又正好到期,該如何處理?
答: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如果其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我們公司有些崗位經行政許可,實行的是以季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今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響,很難進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安排。請問疫情期間原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計算周期能否延長?
答: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在疫情期間工時計算周期的問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 4 部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意見的通知》作了相應的規定,允許企業適當延長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計算周期,允許企業綜合調劑使用本年度內的休息日。因此,你公司可以將以季為周期的延長為半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
問:如果員工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者密切接觸者,在他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問:公司有部分外地員工,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工資待遇怎麼發放?
答:浙江省規定,企業復工的時間是2月10日。2月10日以後,如果職工因政府採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企業可以參照國家和省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包括企業自設的福利假),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來源:寧波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