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婚姻法:嫁妝中沒寫明這一點,就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2019-10-18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夫妻兩人還沒結婚時,丈夫要給妻子聘禮,妻子就會準備嫁妝,這是國內許多地區的風俗。因為聘禮以及嫁妝的花費都比較多,所以會導致很多經濟方面的爭吵。例如部分人拿了聘禮之後後悔,或是結婚後短時間內激活。為了使夫妻兩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國內《婚姻法》和一些有關法規針對財物的分配進行的規定。

針對夫妻兩人離婚或是分開以後,聘禮要不要退回的問題,大致從三個方面來看,第一兩人有沒有領取結婚證,第二兩人有沒有共同生活過,第三男方家中的經濟條件。若是並沒有領取結婚證或是領取結婚證後兩個人沒有共同生活,需要退回聘禮;若是結婚之後一起生活了一段時間之後,而且男方家裡的經濟狀況不好,就應該退回部分聘禮。

針對聘禮的規定非常清晰,那對於嫁妝方面的問題應該怎麼解決呢?肖先生和妻子結婚幾年了,因為二人的感情破裂,所以想要離婚,但是當簽署離婚協議的時候,兩人由於財產分配的問題沒有達到同意,因此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問題就在於女方的嫁妝。

肖先生說,與妻子商量好將二人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分,然而女方自己存了10萬,屬於婚禮嫁妝,面臨財產分割的時候女方拒絕將嫁妝拿出來平分,在她看來這一筆財產是自己父母給的,應該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不需要拿出來平分。

事情的重點就是嫁妝究竟是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結婚後的共同財產呢?法院在進行判定是,將嫁妝作為女方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要求以及習慣,聘禮屬於男方給女方的,但是嫁妝是女方父母贈與女兒的,即這一筆財產是給女兒自己的。所以,不管嫁妝是結婚之前給的或者是結婚之後才給的,其本質都是贈與物,是女方父母給女兒的。根據法律的要求,贈與的財產是個人的,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總而言之,嫁妝是個人財產單位,離婚的時候,如果嫁妝在婚姻存在期間被使用了一些是很正常的,不用退回補充,留下來的那部分還是一方個人財產。但如果女方父母稱嫁妝是給女兒女婿兩人的,那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嫁妝的接收者是夫妻兩個人,是共同財產。

征地拆遷、拆遷補償、農村拆遷、國有土地拆遷、拆遷知識交流與分享。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每天為您推送各種專業、有用的拆遷知識,幫您識破拆遷背後的心機。
個人微信公眾號:袁曼曼征地拆遷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8LOU4G0BMH2_cNUgd0I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