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誰不希望把日子過得好一點呢」這是廖先生對我說的一句話,這篇文章的主人公就是廖先生。廖先生出生在農村,在1981年擁有了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後來由於家裡新增了人口,廖先生便在2003年對自己的房子進行了翻新重建,在原有的宅基地的基礎上又修建了兩層樓房。自此以後,廖先生一家便過上了幸福美滿的生活。
廖先生的「致富經」:2017年,本來日子過得很幸福的廖先生不知道在哪裡聽到了有關部門要進行房屋徵收的消息,而且自己的房子也在徵收的規劃之內。於是,廖先生便有了「用拆遷來致富」的想法。以至於,廖先生一家在盼望著「拆遷」,盼望著「致富」。畢竟,手裡有錢了,才能把日子過得更好。
「致富經」背後的故事反轉:讓廖先生沒有想到的是,由於對老房子進行了翻新重建,自己手中最先拿到的竟然是一張「限期拆除通知」。「我的房子怎麼就是違法建築了,我都建了好幾年了,一開始建的時候也沒人跟我說是違法建築啊,怎麼一拆遷就是違建了,我去找誰說理啊」。廖先生對我說了這麼一番話。本來還想著靠拆遷來「致富」的他,卻因為房屋被扣上了一頂「違建」的帽子而整天心情無比鬱悶,甚至都把頭髮給愁白了。當廖先生的手中拿到「限期拆除通知」之後,便在第一時間找到了當地規劃局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涉。但交涉過後的結果是,廖先生翻建的房屋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因為該房屋所占的面積已經超出了宅基地的面積,所以超出的面積就屬於違法建築。
那麼是否能將宅基地內翻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呢: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宅基地內對房屋進行翻建是法定權利,是法律允許的行為。也就是說是不能將宅基地內翻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的。而且《城鄉規劃法》中也規定了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應該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在對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進行辦理之後,由城市、縣相關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核發。這也就表明,倘若您在對房屋進行翻建之後還擁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那麼就不能認定您翻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的。在這裡我們談到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問題,只要手中有證,翻建的房屋就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那麼,如果沒有證件呢?我在上文中說過,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我們可以利用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來進行證明。我們要清楚,即便是沒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也不能將翻建的房屋立即認定為違法建築。
但是,在這裡我們還需要考慮一下期限的問題。相信我們大家都知道,《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實施的,所以如果超出宅基地使用權範圍面積的無證房屋是在2008年之前蓋的,那麼這個超建房屋就不能算作嚴格意義上的違建。而且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六條的規定,在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之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之後至今仍沒有擴大的,不論是不是超過了其後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都需要按照實際的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廖先生是在1981年修建的老房子,在此後的時間裡房屋並沒有繼續擴大。廖先生對房屋進行翻建的時間是在2003年,也就是在發布《城鄉規劃法》之前。所以按照《通知》的規定,應該按照實際的占用面積來對廖先生的宅基地進行登記。因此,當地規劃局所給出的該房屋所占的面積已經超過了宅基地面積,且超出的面積就屬於違法建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在這裡我們還應當提到一個法律界的專屬名詞——「法不溯及既往」。
恍然大悟之後廖先生表示「很生氣」:在對相關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之後,廖先生一下子覺悟了過來。於是立即向相關部門提出了行政複議的申請(關於行政複議的問題,大家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目前,廖先生的案子仍然還在審理之中。
違法建築一定是沒有證件的房屋,但沒有證件的房屋不一定是違法建築:接下來,我給大家列舉四個沒有證件的房屋不一定是違法建的築問題。
1、房屋是在上個世紀建造的;
2、房屋是在2008年《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造的;
3、房屋經歷過拆遷;
4、擁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
我們再來談談違法建築的問題:「違法建築」雖然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相關部門如果要將這些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話,一定要出具相關的法律文件,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對房屋進行拆除。比如像廖先生這樣的案例,我們就能夠認為,當地相關部門是在「用拆違促拆遷」。倘若您遇到了這種情況,一定要去諮詢相關專業領域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維護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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