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紀丨沉迷網絡遊戲,黨校會計瘋狂斂財200餘萬

2020-05-17     微阿壩

原標題:以案釋紀丨沉迷網絡遊戲,黨校會計瘋狂斂財200餘萬

他自以為手段高明

可以瞞天過海

殊不知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所謂的「高明」

不過是掩耳盜鈴

……

案情

回顧

2019年7月5日,松潘縣委巡察組進駐縣委黨校開展第五輪巡察工作,要求提供近幾年縣委黨校新學苑賓館租金的繳納情況。松潘縣委黨校原會計劉濤找各種理由搪塞,後見事情敗露,以前往銀行列印交納租金匯款單的名義逃至成都。7月6日,劉濤被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劉濤外逃躲避組織巡察,對抗組織審查;利用其會計職務便利,從黨校零餘額帳戶、大平台帳戶中,通過虛報、重複報銷辦公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式,2015年至2019年,套取並侵吞公款52.06萬元;2014年至2019年,挪用公款218.04萬元,用於個人消費開支。

劉濤的行為涉嫌貪污犯罪,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應予嚴肅處理。2019年9月,松潘縣紀委監委給予劉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貪污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2019年12月,松潘縣紀委監委組織全縣各單位財務分管領導、財務人員旁聽劉濤案庭審。劉濤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松潘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縣監委主任

王應強

「劉濤利用職務之便,將公款據為己有,走到深陷牢獄這一步,主觀上是他不注重學習,不加強理論素養,沉迷網絡遊戲,生活腐化,對信念不能堅持,對誘惑不能抵擋;客觀上是縣委黨校財務制度不健全,黨委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監管不到位,讓他在6年的時間裡,陸續動用270萬餘元的公款用於個人消費開支,『公』『私』不分,給組織和單位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劉濤懺悔視頻片段

劉濤在懺悔書中寫道

「我愧對黨組織對我十五年的培養,愧對父母四十年的教養。作為一名共產黨員,我丟失了自己的黨性原則,沒能守住自己作為黨員的底線,早已忘掉了一名共產黨人的初心與使命,我對黨不忠、對家庭不忠、現在後悔,但一切都太晚了,悔恨的淚水一遍一遍在沖刷我的心靈,每流淚一次就多悔恨一次當初的行為。」

劉濤在錯誤的「三觀」驅使下,利用手中的權力,千方百計鑽制度的漏洞並為自己謀取私利。理想信念喪失,初心變成了貪心,再加上監管制度空轉,執行打了「白條」,最終一步步滑向深淵,難以自拔。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必須從思想上進行再改造,從制度上進行再完善,在責任上進行再壓實,如此才能築牢廉潔自律的防火牆。

量紀量法

分析

劉濤身為黨員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法紀意識淡薄,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利用職務之便,以重複報帳等方式套取公款,以虛假名義支取現金方式挪用公款;生活腐化,涉嫌重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極其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2019年9月,劉濤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紀法

依據

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三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 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

第六條 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第七條 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嚴重違犯黨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由黨組織先做出黨紀處分決定,並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後,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通訊:陽光阿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5UE6InIBiuFnsJQVsbz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