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先生於1958年將其用毛筆書寫創作的一篇評論文章《談最近的短篇小說》向雜誌社投稿,該篇文章的文字內容發表於《人民文學》1958年第6期。後手稿原件被張暉持有。
2013年11月13日,張暉委託經典拍賣公司拍賣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2013年12月30日,經典拍賣公司通過數位相機拍照上傳了涉案手稿的高清數碼照片,在其公司網站和微博上對手稿以圖文結合的方式進行了宣傳介紹。公眾在瀏覽經典拍賣公司網站時,可以看到涉案手稿的全貌,也可以通過網頁的放大鏡功能觀察到每頁手稿的局部細節。預展過程中,經典拍賣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觀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拍品的宣傳冊。
拍賣結束後,經典拍賣公司仍在網際網路上持續展示涉案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將其刪除。
沈韋寧、沈丹燕、沈邁衡系茅盾先生的合法繼承人,其認為張暉和經典拍賣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手稿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經典拍賣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並賠償沈韋寧、沈丹燕、沈邁衡經濟損失10萬元。沈韋寧、沈丹燕、沈邁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實務中,一些有價值的文創作品,如美術作品、書法作品等的流轉,均是通過拍賣公司拍賣進行交易的。拍賣時交付拍賣的委託人若不是作品的著作權人,即作品的物權所有者和著作權人主體分離時,拍賣公司的哪些行為可能會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本判例中的拍賣公司將未經發表的美術作品拍照上傳至網絡,並將照片縮印在宣傳冊上的行為侵害了美術作品著作權權利人的發表權、複製權、展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拍賣公司作為接受物權人委託的拍賣方,除負有物權保護注意義務外,還應負有合理的著作權保護注意義務,規範盡職地進行拍賣活動,審慎避讓著作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