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的司法認定

2019-12-03     建築著作權


法信 · 裁判規則

1.當事人主張其享有涉案發明創造發明人的署名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陳書明與江蘇省農用激素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發明創造發明人署名權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主張其享有涉案發明創造發明人的署名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涉案當事人雖主張其為涉案發明專利作出了創造性貢獻,但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應認定其不是涉案發明創造的發明人,不享有發明人署名權。

案號:(2011)蘇知民終字第0051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專利權人對專利棄權的仍有義務在涉及專利的相關檔案文件中對發明人進行正確署名——王春光與沃爾新(北京)自動設備有限公司等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專利相關文件上明確署名為設計人的,應認定為是對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作性貢獻的人,即專利發明人;專利權人未在專利中對發明人進行正確署名,儘管專利權人已對專利棄權,但出於對發明人發明創造的尊重及對其利益的保護,專利權人仍有義務將涉案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檔案文件中涉及發明人的信息予以更正。

案號:(2016)京民申1110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3.申請人能否被確認為專利發明人,取決於其是否對該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與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並無直接關係——董國華與黃爭鳴、同濟大學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申請人能否被確認為專利發明人,取決於其是否對該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與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並無直接關係,對涉案發明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並未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不能被認定為專利發明人。

案號:(2013)滬高民三(知)終字第30號

審理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4.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是涉案專利的唯一發明人,也不能證明其他署名發明人沒有參加專利技術研發的,認定其不屬於獨立發明人——陳旭浦與武漢中光連接器有限公司、彭修武、馮向東署名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是否成就獨立發明人的地位,應該從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研製過程、專利文件署名的形成等事實來綜合判斷。從技術方案設計資料的內容看,該證明材料並不否認其他發明人參與發明、設計的事實,其他發明人在專利申報文件中進行了署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是涉案專利的唯一發明人,也不能證明其他署名發明人沒有參加專利技術的研發,故對其主張確認其是涉案專利唯一發明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4)鄂武漢中知初字第00030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5.對專利產品製造方法中的貢獻以及專利申報中的貢獻均不等同於"對發明創造的創造性貢獻"——原告陳海堂訴被告金錫曙、第三人武漢龍泰農業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發明人署名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專利的發明人署名是依據對發明創造的創造性貢獻。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創新在於產品結構的適應性改造,對專利產品製造方法中的貢獻以及專利申報中的貢獻均不等同於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對發明創造的創造性貢獻",當事人以其對重要零部件的加工工藝、製作工藝的貢獻以及專利申報資料的整理為由主張其享有涉案專利發明人署名權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0)武知初字第287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信 · 專家觀點

發明人、設計人的署名權

1.署名權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通過行使署名權,可以讓社會了解誰是該項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這體現了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二款關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的規定,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來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署名也是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的依據。對於職務發明創造,雖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並不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但本法仍然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權利,以表明其對該發明創造作出了實質性貢獻。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的成果予以肯定,可以激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也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時,確定給予獎勵和給付報酬的對象的依據。

署名權是一種精神權利,屬於人身權的一種,同其他權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徵:

(1)專有性,也稱排他性,是指署名權只能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2)不可讓與性,即署名權是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身不可分離的,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變化無關,即使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了,受讓人也不享有署名權。另一方面,署名權也是不能繼承的。

2.署名權是法律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不能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在專利文件中署名,而認為其不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摘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解及實用指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53~54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修正)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 【技術成果的精神權屬】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十三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DkcU1G4BMH2_cNUgauf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