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如何劃分?

2019-10-29     建築著作權

共同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如何劃分?

發明創造是應該能得到大眾的追捧和熱愛,所以國家也鼓勵大家進行發明創造,很多人在發明創造出新的物品之後,也會去申請專利。那麼,共同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如何劃分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了解下相關知識吧。

共同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如何劃分

一、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可以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合作(如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企業之間的合作),也可以是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合作,還可以是個人與個人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別承擔一項發明創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階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幾方負責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物質條件,另一方或幾方負責進行技術開發活動。

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可通過協議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的歸屬,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如果合作各方沒有就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專利權的歸屬達成協議的,按照本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取得的專利權應當歸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或幾方。如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共同參與完成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應屬於合作各方共有。

二、關於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

在委託合同關係中,受託方根據委託方的委託辦理委託事務,其辦理委託事務的風險應當由委託人承擔;同時,其辦理委託事務取得的成果,也應當歸於委託人。委託人則應按合同的約定向受託人支付費用和報酬。

因此,不少國家的法律都規定,接受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取得的專利權屬於委託方。而我國專利法為側重保護實際完成發明創造一方的利益,規定接受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歸於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即歸屬於受託方。

當然,委託方和受託方以協議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於委託方或者由雙方共有的,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也有規定:「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FSRZHW4BMH2_cNUgPo7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