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夯實市場經濟法治基礎

2024-06-19     第一財經

6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下稱《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條例》公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基礎。通過建設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可以有效約束政府不當干預市場行為,確保各類要素與資源根據市場規律自由流動,優化資源配置效率,提升經濟體系的整體效能,是我國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

第一,《條例》公布實施強化了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基於經濟政策視角而言,與競爭政策相併列還有其他經濟政策,譬如,產業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各類經濟政策間各有側重,共同服務於國家經濟發展。2022年《反壟斷法》修正時,在第4條第2款新增「國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反壟斷法》修正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強化實施,體現了我國對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重視,競爭政策的核心在於預防和制止市場上的反競爭行為,減少市場扭曲,通過競爭實現資源的高效配置。通過確保競爭政策的有效執行,可以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一個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競爭環境,進而推動經濟效率的提升。

第二,《條例》有助於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完善公平競爭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黨的二十大就提出今後一段時期要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其中就指出要「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完善產權保護、市場准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優化市場環境,促進要素自由流動,強化市場基礎制度,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提供製度保障。

《條例》明確政策措施不得(1)限制市場准入和退出;(2)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這就要求政策措施起草單位在制定涉及市場經濟的政策措施時遵循公平競爭原則,增強經濟活動的公平性與透明度。這與《反壟斷法》中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制,共同構成了對我國行政壟斷的「事前+事中+事後」全周期治理,有效預防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糾正可能存在的地方保護、行業壁壘等問題,著力優化營商環境,創造穩定、公平、可預期的市場經濟環境。

第三,《條例》能夠促進「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有效市場」是信息能夠迅速、準確地在市場主體間傳播,市場價格能夠充分反映市場狀態,在這種市場中,資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價格機制能靈活調節供求,促進經濟整體的穩定增長。然而,在真實經濟中由於壟斷、外部性、公共物品、不完全信息等因素會導致市場失靈,市場機制在某些情況下無法有效分配資源,這就需要「有為政府」介入,政府不僅維護市場秩序和提供公共物品,解決市場失靈問題,還通過合理的政策引導、規劃和監管,促進經濟長期發展。但在這一過程中也可能由於各種原因導致「政府失靈」,因此,現實經濟中需要尋求市場與政府之間恰當平衡。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就體現了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雙手並用」策略,即既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也要合理運用政府力量進行引導和調控。通過事前審查機制,預防經濟政策對市場競爭的潛在扭曲,確保政府行為與市場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條例》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行細化落實,實現了「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推進我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進一步。

《條例》變化特點

《條例》與之前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相比,在多個維度上進行了調整和完善,重申了公平競爭審查的法律基礎和政策背景,還進一步明確了制度對於維護市場秩序、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作用,體現了國家對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定位提升,對於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第一,高度提煉審查標準。相比於《實施細則》而言,《條例》在審查標準設置上提煉程度更高,表述更加精細,在市場准入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成本和行為等方面的細節上進行了補充和優化,這使得審查標準適用性更強,有利於政策制定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更好把握。

第二,細化例外規定實施。加強統籌協調競爭政策與其他政策的力度,有些政策可能具有一定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是若其目的和效果是為了實現其他價值目標,對社會帶來的利益遠大於其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那麼這類政策可以出台。《條例》在例外規定的適用情形時體現了最小化原則、必要性原則,並設置了落日條款要求,在體現對多元價值衝突協調的同時,充分利用立法技術來具體例外條款適用,這有助於將為了實現其他價值目標而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限制在最小範圍內。

第三,強化創新審查機制。《條例》在審查機制上強調了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協調,分別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這較之《實施細則》規定更為系統和具體。《條例》進一步明「確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係人關於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這有助於提升審查的效率和質量,增強了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確保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原則。

第四,進一步加強審查保障。《條例》第5條、第7條分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力量,並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這確保了審查工作有穩定資金保障,避免了因資金短缺而影響審查質量或效率,體現了政府自我監督和效能提升的決心,通過績效考核機制倒逼各級政府更加重視和執行好公平競爭審查,避免政策制定中的反競爭行為。

(陳兵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副院長,郭光坤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助理、法學院博士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69a740fe89479c924008a59407b16ff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