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鐘也是過期!」顧客買酸奶索賠1000元,網友吵翻
今天
一個關於食品安全的話題
衝上微博熱搜榜首位
#顧客買酸奶過期1分鐘索賠1000元#
近日
小李在超市購買了一瓶酸奶
結帳時突然發現酸奶過期了1分鐘
小李為此向超市提出索賠1000元
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絕
不久前的一天,小李到超市購物,走到酸奶銷售專櫃前,順手選了一瓶標價4.9元的酸奶。結帳後,小李看了一眼收據小票, 上面顯示結帳時間為晚上8點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保質期為21天,截止時間到當晚8點28分。
「就算是一分鐘,也是過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賠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貨可以,賠償沒有」。為了這件事,雙方多次交涉,但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小李認為,銷售過期酸奶,就是超市的責任,他決定要為自己討個說法。於是,他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法庭將案件委託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說下, 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對於此事
網友也發表了不同的見解
有人質疑該消費者的購買動機
也有人表示
只是依據《食品安全法》
正常維權而已
「商家沒有盡到檢查的責任
賠償並不委屈」
商品過期1分鐘
賣家到底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小李從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權就由超市所有轉移到小李所有,風險責任也至此轉移。
臨界時間點以小票上顯示的詳細時間為準,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問題均由商家負責;此後,由小李負責。 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鐘,超市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銷售過期商品
商家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並非買到所有快過期商品
都要賠償
相關律師也表示: 「如果顧客明知商品快要過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時買單,超市則未必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指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也就是說,只有消費者本次的購買行為是為了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才能受到「消法」的保護。
如果消費者先取得商品,然後故意拖延時間致使商品過期後,再為索賠而購買,則有敲詐商家的故意,嚴重的還將按照刑法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
大家在購買食品時,儘量選擇正規超市或商店,不要選擇無證經營店鋪或攤點。應檢查包裝,確保無破損、無漲袋、漏氣等現象。注意查看食品標籤上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關鍵信息,確保產品在保質期內。如發現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舉報此類違法行為。
另外要留意食品的貯存條件,確保食品須放在標籤要求的條件下貯存。若發現需要冷藏或冷凍的臨期食品置於常溫下,則不要購買。
來源 瀟湘晨報
、北京青年報、網友評論
編輯 皮亞丹
編審 趙宏斌 鍾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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