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利滾利可以嗎?或許我們都錯了

2019-08-05     TV法律微服務

老家的親戚要種地購買機械,向小編借了3萬塊錢,始終未還。小編 「隱晦」的要了幾次,親戚終於領會了,提出可以將以前的利息計入本金,一塊算利息,過幾年一塊歸還。這個小編可知道,這不是利滾利嗎,法律應該不允許吧?可小編一查才發現,事情原不是這麼回事。

在借貸關係中,將利息計入本金,再算利息也就是俗稱的「利滾利」「驢打滾」,法言法語叫做「複利」。很多人認為,複利是違法的,不受保護,實際上有些偏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規定的利滾利是受法律保護的,條件是「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這是什麼意思呢?這實際上說,要有一個結算過程。當借款到期後,我們算一算本金,再算一算利息。按理說,借款人應該把所有的錢還給出借人,這事就完了。可借款人說,這錢我還要借,錢還完了,再拿回來,多次一舉,這樣法律就允許出借人和借款人,通過一個虛擬的還款和一個虛擬的借款,完成第二次借貸。表面上看,這是「利滾利」,實際上又和傳言的「利滾利」不同。社會上的利滾利是每隔一段時間,利息又生利息,並沒有一個借款到期,和一個虛擬交付的過程,實際上是出借人,利用優勢地位,強迫借款人接受條件的行為,違反了《民法》中交易自由的行為。

出借人利用自己的優勢,強迫借款人接受條件的規定,還有借貸糾紛中,以房屋買賣合同代替擔保合同。用簡單點的說法就是,借款人拿房產抵押,可出借人卻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旦還不上款,房屋買賣合同生效,這叫做「禁止流質契約」。大家都知道,房屋就算是抵押了,房子還屬於我自己的,我要買可以選擇低價賤賣,要買可以選擇拍賣的形式,變現,無論採用哪種方式,也無論變現多少錢,都是我自己的選擇,拿到錢,我再還給出借人。可是一旦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款之時,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就沒有選擇了自由。這實際上,是出借人,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迫借款人簽訂下來的「賣身契」。借款到期未還,房子就歸了出借人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通過上面兩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禁止強迫交易的,一旦違反了交易自由的原則,行為就無效。現實生活中,類似的問題還有砍頭息,什麼是砍頭息呢?出借人放款時先從本金裡面扣除一部分錢,當做利息預先支付了,這部分錢稱之為「砍頭息」。也就是說,借款人並沒有拿到手的,是已經扣除了利息的錢。這看上去很合理呀,不就預先支付了利息嗎?其實並不是那麼回事。

借錢是借款人獲得了錢的使用權,使用後獲得收益。你拿了別人的東西,當然要用使用費了,這個費用是用完了以後給的,比如我們借小黃車,用了再付錢,可砍頭息是你還沒有用,就先付使用費了,這違背經濟規律的。另外,利息是按照全部款項按照比例計算出來的,可扣除利息拿到手的卻僅僅是一部分資金,你還要按照全部借款支付利息,實際上是造成利息過高。所以早在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就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再後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等法律法規,都三令五申,不得收取砍頭息,如果收取砍頭息的,本金按照當事人實際收到的錢款計算。事先扣除的利息什麼都不算,就當沒有給過借款人。

有句話說「強扭的瓜不甜」,一旦強迫別人做交易,就會產生糾紛,這在借貸的法律關係中,同樣適用。我們在把款項出借和借款人,要注意這些問題,避免糾纏不清,還造成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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