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出租屋,租金該歸誰

2021-10-29     TV法律微服務

原標題:宅基地上的出租屋,租金該歸誰

民間有句俗話:「兄妹不共財,親戚少往來。」意思是說,兄弟姐妹之間不要有過多的金錢往來,親戚之間也不要有利益糾紛。興許很多朋友剛剛看到這句話的時候,都會覺得太沒人情味,認為既然是至親,就不該分得那麼清楚,可老祖宗留下來的話,必然有他的道理。

今天走進演播室尋求幫助的是趙女士,自家的宅基地上,親家出資蓋房,這是投資還是借款?眼見自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租房收益,自己卻未能獲得分文,趙女士急忙找到親家補簽協議,這份協議是否有效?趙女士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收益呢?BRTV科教頻道14:00首播節目《律師幫幫忙》中,王興華律師和楊偉婷律師,將從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入手,對趙女士家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情況進行分析,幫一家人找到問題的突破口,理清解決思路,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件回顧

1995年,趙女士在同村申請到一塊宅基地,因為自己名下已經有一塊宅基地,根據國家對宅基地使用管理相關政策,她便將新宅基地登記在尚未成年的兒子名下。時光飛逝,很快,趙女士的兒子長大成人,在2016年與戀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小兩口結婚後的第二年,兒媳婦提出,想蓋房用於出租,這樣也好補貼家用,考慮到孩子們日後的小日子,趙女士同意了小兩口要求。

就這樣,一家人靠東拼西湊的資金,在宅基地的西側蓋起了28間房。房子蓋好後,趙女士和兒媳用房租還清了借款和工程款。2018年,兒媳婦再次提出,想讓自己的姐姐在東邊的老房子上加蓋新房,同樣用於出租。趙女士心想,兒媳婦一家不是本地人,如果她的姐姐能在這邊蓋點房,也能多一份收入,於是便同意了兒媳的要求。

就這樣,兒媳婦的姐姐在趙女士老房的基礎上加蓋新房26間,共花費了人民幣68萬元,看著新房蓋起來、租出去,趙女士的心裡挺高興,對未來的生活也充滿了期望。

可她沒想到的是,在收房租時,兒媳婦姐姐不僅收取了自己掏錢蓋房子的房租,還連著之前趙女士蓋的房,都認為是自己的投資建房,將房租用一個二維碼一併收取。

隨後,趙女士以宅基地的使用權在自家名下,以及出資蓋房為由,要求和兒媳婦的姐姐一家簽個協議分配租房收益。2018年8月1日,趙女士與兒媳婦姐姐一方終於達成投資建房協議,約定東側主房一層原有房屋的房租收益歸趙女士所有,後加蓋的新房雙方各得1/2,蓋房本錢回收後,兒媳婦的姐姐一家每年支付趙女士10萬元。可時至今日,趙女士也沒有得到應有的收益。

更令趙女士沒想到的是,兒媳婦的姐姐一家已經搬到房子內居住,還將與她的聯繫方式刪除了。趙女士無奈之下,轉到兒子處詢問房租的事宜,結果兒子只是簡單的表示,對方沒掙到錢沒回本,便不再幫助母親繼續追要。

原本趙女士是好心,想讓對方多些收入,卻不想竟陷入如此困境。事到如今,趙女士該怎樣做才能拿到自己應得的收益呢?她簽的這份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呢?讓我們看看王興華與楊偉婷律師,如何幫趙女士支招。

律師支招

楊偉婷律師表示,房子的權利關係不會隨著誰出資而改變。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是趙女士的兒子,而在最初購買宅基地的時候,是趙女士出資進行購買的,當時兒子還未成年,沒有經濟來源,所以從宅基地的權利來看,是屬於趙女士和兒子的共同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趙女士和兒子才有權利在該宅基地上蓋房,其他人沒有權利,所以對方出錢的行為,從法律上應被認定為借款的性質。如果雙方因建房出資產生爭議,對於房子的權利人是不受影響的,肯定是屬於趙女士和她的兒子。

針對目前趙女士的困擾,楊偉婷律師建議,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起訴,確認投資建房協議為無效協議,那麼對於之前收取的租金以及之後的租金,都可以明確歸趙女士以及她的兒子所有。對於對方出資建房的花銷,趙女士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償。如果一家人能坐下來協商解決的話,對於租金,趙女士可以要求對方出具相應的租賃合同,證明相應的出租情況。如果對方不願出示,在協議中曾經約定每年的租金大概情況,也可以根據協議當中約定的租金標準來予以確認,如果對方仍然持有異議的話,租金標準也可以通過法院進行明確。

王興華律師表示,本案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專門提到的,在宅基地上投資建房的糾紛,該法律關係在基本的法律規範中被認定為無效。

從趙女士與對方簽訂的協議名字以及內容來看,應該屬於投資建房協議,一般情況下,在身份和主體沒有疑問的時候,該協議為投資建房協議,約定投資共同所建的房屋為共同所有權。但是因為該房屋為農村宅基地上建築,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因趙女士和其子是本村的村集體成員,才成為該宅基地基的合法使用權人,其地上建築也因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而不可能產生物權上的轉化,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設行為、投資行為,都是這一塊宅院的添附行為,不能產生物權的建設效果,因為房屋本身不具備產權性質,因此地上建築的權利只能屬於趙女士和其兒子。

王興華律師表示,如果協議被理解為物權的協議,那麼該協議將被認定為無效協議。如果將該協議理解為投資收益的協議,那麼則屬於民事行為,可以針對投資的比例,對收益進行分配。王興華律師認為,該協議從法律上來看,對趙女士有一定不利的因素,但從根本上對趙女士的權利侵害不大。

從親情的角度考慮,王興華律師建議,可以由第三方出面調解此事。可以先給對方發律師函,要求對原來的帳目給予清算,同時要求再次簽定相應的補充協議,對未來共同出租的情況進行約定,並約定出租的期限以及雙方的權益,明確房屋的所有權屬於趙女士和她的兒子,兒媳與其家人只能對投資收益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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