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主動辭職後發現懷孕,可以「反悔」嗎?律師告訴您

2020-08-12     TV法律微服務

原標題:女員工主動辭職後發現懷孕,可以「反悔」嗎?律師告訴您

有人說,現在的職場如同過去的戰場,曾經的江湖,你有權利選擇是參戰還是不戰,你也有權利選擇在不在這個江湖中浪跡,但是,既然是戰場是江湖,那自然對於管理就會出台嚴格的規矩,而這個規矩則如同過去的軍法,任何人都無法與之對抗,僱主也好,被僱傭的員工也罷,都需要依據法律來辦事。

女職工,在這個江湖中基於其特殊的生理特點,承擔著生育,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我國法律對於孕期女職工的勞動關係解除問題亦存有諸多特殊規定。如果出現女職工自己提出辭職,公司已批准,後續又發現自己懷孕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案例回顧

桃花島公司的公關部員工梅超風,於2019年11月11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並寫明自己最後工作日為2019年12月10日(滿足提前30日告知義務)。

公司在審批梅超風辭職的申請時獲知,原來梅超風已經拿到另一家公司的offer,才決定辭職。2019年11月20日,公司為了梅超風所從事的崗位不出現空缺,決定招聘新員工入職,與梅超風辦理工作交接。

2019年12月1日,一直以為是自己最近辦理離職手續,過度疲勞導致身體不適的梅超風,前往醫院就診。通過檢查獲知,自己已懷有身孕一個半月。

2019年12月5日,梅超風向人事部經理黃蓉發微信表示:近日前往醫院檢查發現已懷孕,因此希望公司同意撤銷辭職申請書。而公司方面則表示,已經為該崗位招錄了新員工,不同意梅超風撤銷辭職申請,雙方几經協商,均未達成一致結果,梅超風向桃花島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撤銷辭職申請、恢復勞動關係。

網友熱議

律師分析

張路羽律師表示,如果女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協商後,對方依舊不同意恢復勞動關係,那麼勞動者處于于法無據,所主張的權益不會得到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屬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並不包括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情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即便是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也應當續延至「三期」結束時終止。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根據女性的生理特點,對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進行了限制,但卻並未過度干涉。

作為職工,都擁有辭職的權利。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並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自己行使解除權利的一種表現,與勞動者是否是女性,當時是否懷孕無關,更不屬於重大誤解。用人單位即使還沒有解除勞動者勞動關係,也不屬於四十二條法律規定的,限制解除權的情形。因此提醒廣大朋友,在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時,一定要對自己的身體狀況了解清楚並充分考慮後,再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

張路羽律師表示,本案中,勞動者在辭職前未盡謹慎注意,在辭職後才發現已懷孕,其後果應自行承擔,而不能由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承擔。如今,用人單位不同意恢復勞動關係,即使勞動者已經提起仲裁,也屬於於法無據的情況,不會得到支持。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s-y14nMBeElxlkkass3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