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征地拆遷,《民法典》有哪些新規定?

2020-06-09     沈玉潮律師

原標題:關於征地拆遷,《民法典》有哪些新規定?

關於征地拆遷,《民法典》有哪些新規定?

頒布《民法典》是法律界的一件大事,《民法典》作為生活百科全書,承擔著保護人民私人財產,保障生活穩定的職能。作為征地拆遷領域的律師,今天特地跟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關於征地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明確增加了徵收過程中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民法典》第243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 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該規定與新的《土地管理法》一致,2020年1月1日實施的《土地管理法》相較於2004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也針對農村村民住宅做了專門規定。

第二,新增居住權的規定。《民法典》第366條-371新規定了居住權,在此之前沒有關於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民法典》將居住權規定為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無償設立,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或是遺囑設立居住權,居住權設立應當依法登記。據此,居住權就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那麼如果居住權人遇上徵收,該如何補償?承租人是否可以其通過租賃合同設立的居住權為由就徵收行為或是強拆行為提起訴訟?根據該規定很顯然是可以的,因此,廣大享有合法居住權的朋友在遇到徵收時要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三,新增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續費的規定。《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民法典》第359條修改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此前是自動續期無需繳納費用,《民法典》規定到期後要繳納費用。該規定是否會影響被徵收人所能獲得的補償。假設土地剩餘使用年限作為評估的一個要素時,到期續費就有可能降低被徵收人的補償。

以上是《民法典》涉及到的拆遷補償問題,與大家分享,如您有其他疑問或是不同觀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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