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評估費用誰來出?不要被房屋評估機構忽悠了!
導讀: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有一個必經的程序就是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房屋價值評估,作為房屋價格補償的依據。但是你知道房屋價值評估的費用應該由誰來出嗎?如果評估機構要求我們必須繳費才能給我們覆核,我們又應該怎麼辦?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大家以後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或許有所幫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根據《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因而,如果被拆遷的房屋屬於城市房屋,則是必須要進行房屋價值評估的;而集體土地在這方面一般沒有硬性要求。
但是房屋評估過程中,不免可能存在一些違法不當的現象,可能使得評估結果並不符合實際結果,因此法律同樣附於了被拆遷人救濟的權利。根據本條例規定,如果被拆遷人對房屋評估報告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若對覆核不滿意的,則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鑑定。那被徵收人在申請覆核、重新鑑定的時候需要交費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鑑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鑑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覆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第六條規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知道:
(1)一般情況下,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的費用是由房屋徵收部門繳納,不需要被徵收人繳納。
(2)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向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的,覆核是不需要繳納費用。
(3)但是,如果鑑定結果顯示原來的評估報告結果是錯誤的,則鑑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如果鑑定結果顯示原評估報告結果是公正合理的,則鑑定費用就得由委託人(即房屋徵收部門)來繳納。
也就是說,被徵收人在房屋評估申請審查的這一過程中,任何環節都不需要繳納費用,所以如果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要求你繳費才能給你覆核或鑑定的話,果斷拒絕;如果他們還是不給覆核或鑑定的話,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維權。
小編提示:面對強勢的徵收方,被徵收人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該我們承擔的堅決不承擔。如果以後遇到這種不知道是否應該是自己出錢才能申請的情況,一定要諮詢專業拆遷律師,以免自己不僅花了冤枉錢,還錯過了最佳的維權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