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違法建築」的認定須慎重!

2020-08-08     沈玉潮律師

原標題:以案說法——「違法建築」的認定須慎重!

以案說法——「違法建築」的認定須慎重!

實踐中,徵收方的慣用手段之一就是「拆違代拆遷」,這樣以來讓不少被徵收人叫苦不迭,今天小編想告訴大家的是「違法建築」的認定也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果徵收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就將被徵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被徵收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實踐中,也有不少被徵收人通過司法途徑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就向大家介紹一個真實案例。

案件事實

原告張某明系雙*區牛*鎮平房村村民。被告雙*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於2017年8月24日作出了雙*城管行罰字(2017)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表明:張某明在牛*鎮平房村建設二層房屋一處,磚混結構,建築面積218.96平方米,建設土坯結構草房一處,建築面積24平方米,未取得規劃部門有效審批手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張某明限三日內將擅自建設的違法建築自行拆除並恢復原樣的行政處罰。

原告張某明不服此行政處罰決定,於2018年2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行政行為。

法院判決

根據被告提交的《行政執法現場檢查筆錄》,該現場筆錄中沒有被檢查單位(人)的簽字確認,同時被告不能提交相應的視聽資料證明被告對原告的房屋進行了現場檢查。被告在未對當事人房屋現場檢查及調查詢問的情形下,認定原告在牛*鎮平房村建設二層房屋一處,磚混結構,建築面積218.96平方米,建設土坯結構草房一處,建築面積24平方米,被告未查明該兩處違法建築的形成年代、土坯結構草房的建設人,故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雙*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於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承雙*城管行罰字(2017)第***號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決表明,政府在認定違法建築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對於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作出的行政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被徵收人有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實踐中,如果被徵收房屋存在證件不全的情況,被徵收人也是慣用「拆違代拆遷」手段的,出現類似情況時,被徵收人也可以像本案的原告一樣依法維權。《徵收條例》中也有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也即,針對未經登記的房屋應當採取「區分處理」的原則,須經過調查認定後再確定房屋性質。對於那些因歷史政策原因和政府行政失責導致的無證房屋,於法於理都不應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E-pW1HMBeElxlkka-RI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