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物補償村委會要留一部分,你同意了?

2019-11-14   沈玉潮律師

地上物補償村委會要留一部分,你同意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占有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三部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根據上述規定,征地補償中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個人,其他人無權取得。

綜上可知,地上物補償屬於被征地農民所有,是由徵收方直接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但在實踐操作中,很多地方是由徵收方將補償打到村委會,再由村委會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這就給村委會一個機會截留被征地農民的地上物補償。由於被征地農民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有的村委會還會忽悠被征地農民是法律規定,他有權截留。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村委會即便截留0.01%都是沒有合法依據的。因此,被征地農民要是遇到村委會截留地上物補償的,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