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一遇拆遷就變成「違建」?你說是就是了?
這兩天,小編接到諮詢電話說:「自家房屋住了很多年,這兩天卻被拆遷辦的人說是違法建築,讓我們限期拆除,我們都不明白本來房子好好的住了很多年,怎麼一說拆遷,就突然之間成為違法建築了?」對此,小編將針對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方式等相關問題進行闡述,儘可能幫助大家解決問題。
一、 什麼是「違建」?
違法建築指的是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而建造的建造物,政府在認定違法建築時,通常從房屋產權證、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等方面進行認定,即房屋是否具有產權證,以及房屋在建造時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或者是否超出上述該證的許可範圍。
二、 認定「違建」的主體資格審查
目前,在實踐中認定「違建」的主體五花八門,實際上,根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有權核實、監督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規劃許可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同時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違法建築。由此可見能夠對違法建築進行認定的主體只有三種,即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而常見的國土所、房管局等這些部門並不具備對「違建」房屋認定的資格。
因此,若遇見有工作人員對「違建」房屋的進行認定查處,被查處房屋人應當詢問清楚該工作人員所屬單位,並留下相關證據,判定對方是否具備認定查處資格。
三、 「違建」的處理方式
對「違建」的處理可以採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沒收等多種方式。
根據《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於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當事人,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同時,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四、 「違建」遇上強拆的救濟方式
很多被拆遷人在房子被強拆後通常認為沒有補救措施,該種想法誤區使得被拆遷人在房屋被強拆後沒有積極主動維權,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面對房屋強拆情況,被拆遷人應當相信法律,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首先,一定要現場取證拍照錄像證明房屋已經被強拆並確認強拆主體,保證充足的證據;第二,及時報警,避免強拆過程中出現肢體衝突;最後,及時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