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政府是不是難「贏」呢?撤訴就一定是輸嗎?

2020-08-30   沈玉潮律師

原標題:告政府是不是難「贏」呢?撤訴就一定是輸嗎?

告政府是不是難「贏」呢?撤訴就一定是輸嗎?

導讀: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政府就像是一隻「大老虎」,似乎是很難打敗,也不能招惹的存在。但是真是這樣的嗎?如果政府徵收我的房屋,卻不給我合理補償,我去打官司就一定不會贏嗎?如果我拿到了合理補償而撤訴了是不是也不算贏呢?下面,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其實政府並不可怕,行政案件的輸贏可能並不是那麼重要。

首先,《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一般而言,司法系統和行政執法系統是兩個不同的體系,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不存在誰管轄或者聽命於誰的情況。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禁止政府干預和阻礙正常的司法活動。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不是說一定就不會贏,只要事實存在,證據充分,還有專業的律師協助,那麼被徵收人在這場行政案件中獲勝的機率是很大的。

其次,提起行政訴訟並不必然要走到最後的判決程序,如果最終走到國家賠償程序,反而有時對被徵收人是不利的,因為被徵收人必然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人力、物力,同時如果按照國家賠償標準進行賠付的話可能還是不能滿足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的合理預期。因此,對被徵收人來說,行政「官司」的輸贏並不那麼重要,獲得合理的補償才應該是至關重要的!

一般而言,行政案件中會有多道程序,有時程序與程序之間是相互聯繫的,前一個程序的目的是為下一個程序服務的,比如說申請行政信息公開是為了收集和保留證據,申請房屋評估覆核是核查房屋評估報告的結果是否符合房屋的市場價格等,申請每一個程序既可以延遲徵收人的徵收行為,也可以為被徵收人爭取談判的時間。如果在這些審查程序過程中,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就安置補償金額達成了一致意見,被徵收人拿到了預期安置補償的費用,那麼被徵收人不僅獲得了應有的權益,同時也節省了很多時間、精力,何樂而不為呢?

如果被徵收人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可以做到在起訴的過程中讓政府願意妥協,能夠與被徵收人進行協商,律師就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幫助被徵收人儘可能拿到高一點的補償額;如果不能與政府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一路走到國家賠償程序,那麼律師雖然也能為當事人爭取更好的利益,但是這個時候可能爭取的利益就達不到協商時的利益了,因為國家賠償程序有自己的規定和補償標準,不像協商可以尊重雙方的意志。因而,在這種情況下,能夠協商一致而撤訴反而對被徵收人是一件好事。

綜上所述,對被徵收人來說,行政訴訟案件並不一定都會輸,只要有充分的準備,能夠獲勝的機率是很大的;但是,並不是說訴訟贏了就一定是好的,有時候撤訴反而是另一種贏的表現,如果能夠不起訴或者雖起訴未判前,能夠利用各種行政手段讓政府願意妥協協商,拿到自己預期的補償金額,那麼不經過訴訟程序,不是更好嗎?

因而,如果被徵收人想要更早地拿到預期的補償金額,儘量要讓專業律師提早介入維權過程,這樣才能提高拿到合理補償的速度!如果大家需要找專業律師幫忙的,浩碩律所隨時歡迎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