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5分都支持了,怎麼還是虧大了

2019-07-17     趙英傑律師

很多時候我們做民間借貸多數用幾分代表利息,之前也說過,說的幾分也是指百分之幾的利率。並且很多時候我們民間也是按照月利率計算的,我們寫借條的時候一般也會理所當然的認為是按月付息的。但是,實際上法律的規定可不是這樣的。

比如:你寫了這樣一個借條:「今從黃世仁處借款100萬,借期1年,從支付之日起按照5分計息。借款人:楊白勞」

那麼這樣的借條我們正常人的理解一般都是按照每月百分之五支付利息,但是如果是按照每月5分,法律是不支持的,對於月利率,如果未還利息的,每月最多支持2%(也就是日常說的2分)。

但是,這個借條法院很可能會支持5分,不是總共利息就5分錢啊,是5%。那麼為什麼會支持這麼高呢?

其實不高,實際上支持的不是月息5分(5%),是年息5分(年化利率5%)。

那麼為什麼是這樣的結果呢?

因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麼,人民銀行的公布的利息計算標準一般都是寫的年化利率。並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用的也是年利率,這個借條裡面沒有寫清楚是年利率還是月利率,如果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為也是年利率。

所以,出借人在給借款人放款的時候一定要多注意,要儘量寫清楚,否則雖然月利率和年利率計算相差太多,但是如果寫不清楚,也只能自認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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