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經營責任跑不了

2019-09-15     趙英傑律師


有的公司的老闆是越來越聰明了,做生意,開兩家公司,一家用於對外經營,收取款項,一家用於支出,形成了所謂的收支兩條線,但實際上是為了逃避債務,一個公司對外收款,取得公司業務款,形成盈利,股東把錢拿回家去了;另一個公司負債經營,負責支付公司的房租、水電、物業、人員公司,支付貨款等費用,有的還直接利用這個公司融資、進行借款,總之所有的成本、支出都算作這個公司的,大不了將來一走了之,不行就破產。

這樣看似聰明的經營方式,其實也逃不出法網的,《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情況的老闆一般只會算小帳,基本上股東是一直的,高管是重合的,財務人員也是分不清楚的,也就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由於他們是一套人馬,從而他們工作人員所用的辦公設備也是一套,不可能給一套人採購兩套設備,上班他們的經營地址也是一致的,他們的註冊地也是一致的,他們的財產是混同的;他們人員雖然在兩個公司體現,但是工資僅僅是由一個公司支出的,不可能是兩個公司負責的;又由於一個公司僅僅負責成本和支出,沒有收入來源,就需要從另一個有收入的公司調入資金,兩個公司的資金往來也是比較頻繁的,但是財務上的記載應該是比較混亂的,手續不會太全,隨意性比較大,也就是說他們的財務也是混同的。

一般判斷公司是否混同,是否股東濫用股東地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主要是衡量三個標準,及人員混同、業務混同、財務混同,如果一個公司人員、經營範圍以及註冊地址還有財務都高度混合,那麼他們就可能已經涉嫌了混同經營了,這樣的企業可能就已經喪失了獨立人格,成為了股東亂用股東地位逃避債務的軀殼而已,已經不能獨立承擔有限責任了。

所以這樣的行為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雖然存在上述現象,但是在現實司法審判中對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也是比較謹慎的,大家在與類似的公司做生意的時候一定要謹慎,以免陷入被動。

正常經營的公司為了避免陷入混同,在經營中一定要主語區分不同公司的功能、業務以及人員,即便存在一定的交叉,儘量做到手續齊全,即便有資金往來,也要做到股東會決議、借款合同等手續完備,在帳本記帳,即便有個別人員交叉,儘量做到不同的工作,有不同的公司指派,不同的公司根據工作發放工資或者補貼。

總之,惡意經營的,故意逃避債務的,必然漏下馬腳,很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正常經營的不要因為業務多、往來多、經營主體多而導致將不同業務公司之間產生混同,要區別經營合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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