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關聯交易怎麼辦

2019-09-20     趙英傑律師


我們經常講創始人以及大股東一定要掌握企業的控制權,因為掌握控制權之後就能利用公司資源,就能影響公司的發展方向以及公司的日常業務,這樣就容易滋生腐敗,就會導致創始人、大股東等掌握企業資源的人利用權利進行關聯交易,從而有損公司利益,影響其他合伙人、股東的權利。那麼既要讓創始人、大股東掌舵,又要防止他們權利濫用,我們如何預防呢?

有人說我們直接禁止關聯交易不行嗎?

我認為是不行的,因為所有賺錢的企業,能生存的企業吧,都是離不開關聯交易的,沒有關係、沒有聯繫怎麼產生交易呢?所以一個企業只要存在必然是有關聯交易的。

有人說一般的有聯繫的人的交易不能叫關聯交易,只能是更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有直接聯繫的才能叫關聯交易,主要是指與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經營的、擔任主要職務的其他企業之間發生的交易才能叫做關聯交易。

其實不是,不能這樣片面的,很多這樣的關聯交易都不會直接損害公司利益的,只有那些間接的關聯交易才能夠損害公司利益,因為那些比較隱蔽,比如說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開辦的企業,或者是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間接投資或者擔任主要職務的企業。所以我們主要預防的是這樣的,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交易,我們為了生存、為了盈利、為了正常運轉,這類交易是不能禁止的,禁止了這類交易,我們可能就沒有別的業務了。

為了保證還能有業務,還不至於損害公司利益,我們可以在合夥協議、公司章程裡面約定一些限制關聯交易的條款。比如說先定義一下關聯交易的企業,比如說與股東、董事、監事以及高管以及這些人之間存在直系近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具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姻親關係(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人存在直接持股、間接投資、擔任董事、監事以及高管的企業,就是關聯企業。與他們之間的交易需要經過一些特別的程序,比如進行其他股東、董事表決,有關聯關係的股東、董事沒有表決權等類似的制度設計;或者專門設置一個關聯交易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同時設置一個迴避制度,具有關聯關係的人要進行迴避;或者說不是市場唯一的客戶,可以多選擇幾家進行競價、招投標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Pt2oTm0BJleJMoPMhAQ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