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說交就交?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形你可以拒絕

2019-10-30   沈玉潮律師

土地說交就交?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形你可以拒絕!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城鎮化進程不斷推進,征地拆遷項目也成為發展的重中之重,由於征地拆遷項目過程複雜,涉及的利益頗多。因此經常會出現一些鑽法律空子的違法行為,今天浩碩律師就帶著大家整理了一些新出現的違法形式,大家在遇到這些情形時切記要及時辨別出來,對於違法徵收形式堅決說「不」。

情形一:在征地拆遷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幾份征地批覆,同時公告實施的情形。這種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是違法的,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征地拆遷項目的實施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兩公告一登記」制度進行。幾份征地批覆,同時公告實施會在一定程度上減損了被徵收方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的權利,同時可能會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

情形二:徵收方為追求高效率工作,在短時間內完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聽證以及收集相關意見程序。征地拆遷項目中的公告、聽證程序的出現主要是為了保證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可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短時間的完成相關程序,不僅不能保證被徵收方了解自己掌握的權限,還為某些意圖採用違法手段侵犯被徵收人權益的行政機關人員提供了機會。

情形三:補償安置協議中對於補償費用沒有明確列出清單。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可知,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同時,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二條可知,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由上述的規定可知,對於沒有詳細收支清單的徵收補償安置,被徵收人可以拒絕交出土地。由於被徵收人在征地拆遷項目中處於弱勢地位,若徵收方不提供詳細的支付清單,則無法明確被徵收人的權益是否得到合理補償,在後續發生糾紛時,也無法維護被徵收人的權利。

在出現上述情形時,大家一定要盡力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出現房屋被拆除、土地被推平的情形,同時積極尋求專業征地拆遷律師的幫助,在律師的幫助下採取正確的方式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