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先打官司後付費,律師為什麼不答應呢?

2020-01-13     沈玉潮律師

我想先打官司後付費,律師為什麼不答應呢?

「律師您好,我們這邊有一個征地拆遷項目,由於徵收方存在很多違法行為,我們之前關注過您打的官司,您來打這個官司絕對能贏的,但是我現在沒有足額的代理費,我們能不能打完官司之後再給代理費,我們可以把得到的補償一半都分給您……」這是小編前段時間接到的諮詢,雖然這樣的條件非常具有誘惑力,但小編出於職業道德還是拒絕接手這一案件。很多不明白的群眾肯定會說小編傻,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解釋一下為什麼我拒絕了提出這個條件的客戶。


首先大家應當明確對於「先打官司後付費」,其實就是風險代理。風險代理主要指的是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一種特殊的委託訴訟關係,律師在完成當事人委託的事項後,當事人按照一定的訴訟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師相應的報酬。如果委託的事項執行不能或敗訴,則律師不能獲取任何報酬。我國法律並不全部禁止風險代理的存在,根據我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司法部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可知,對於涉及財產關係的大部分民事關係可以實施風險代理。但是對於涉及到婚姻、繼承財產關係案件、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以及請求支付撫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贍養費、工傷賠償、撫恤金、救濟金等案件不可以實施風險代理。同時,對於國家賠償案件、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和群體性訴訟案件也是禁止進行風險代理的。


然而,征地拆遷案件一部分屬於行政訴訟案件,而在實踐中可能演化為群體性案件,律師在接受此案件時應當嚴格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禁止出現風險代理的情況。律師若違反該類規定,不僅會導致自身受到相關處罰,同時也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此外,由於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律師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涉及的範圍較廣,因此其時間周期較長,若採用風險代理的方式會打消律師工作的積極性;對於為接案子就違反這一規定的律師,其自身就存在弱點,在案件代理過程中容易受制於人,從而導致不能全心全意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同時對於當事人而言,由於自身並沒有交代理費,因此可能對聘請的律師存在信任缺失問題,導致律師和當事人之間存在隔閡,不能有效快速的進行維權。

因此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律師在代理征地拆遷案件時需要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對於征地拆遷案件大家一定要謹慎選擇負責任的律師,同時律師代理費相對於能夠拿到的拆遷補償款真的屬於小巫見大巫,萬萬不可因為律師代理的問題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這樣更加得不償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gffWoW8BUQOea5OwRhI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