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中被拆遷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棚戶區是指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人均建築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髒、亂、差的區域。棚戶區改造是政府為改造城鎮危舊住房、改善百姓居住條件的一項重要手段。
伴隨著經濟及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棚戶區改造的數量及速度也在逐年提升,棚戶區改造本身是一件為百姓謀福祉的好事,有利於居民改善自身生活質量,但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存在違法事項,很有可能好事變壞事,最終沒有改善居民的生活質量,而是使居民的生活質量變差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完善安置補償政策。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願選擇。各地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禁止強拆強遷,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以通過提供租賃型保障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納入當地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棚戶區改造過程應實行實物改造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願選擇,在立法上相對百姓來說能充分保證其自願、自由選擇的權利。但在實務中可能存在的是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政府已經代替百姓做出了選擇的情形,此時百姓便顯得相對被動。而且還存在部分行政機關在住房的選擇方面不能保證百姓原有的居住條件,在地理位置、居住環境等方面均有所降低,導致居民的權益受到侵害。
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被拆遷人遇到違法徵收拆遷行為可以怎麼做?
1.遇到違法徵收時,可以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2.拆遷人採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手段進行逼簽或者是違法斷水、斷電、斷氣,造成生活交通不便的,被徵收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的同時,再向相關部門申請立案查處。
3.如果造成了人身傷害的,可以追究徵收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