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搬遷」≠「違法行為」,被徵收人要及時維權!
提到強制搬遷,大家腦海中浮現的多是暴力、爭吵、違法等詞彙,但是「強制搬遷」就一定違法嗎?《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要求徵收房屋的需要「先補償,後搬遷」,然後被拆遷人就會認為沒有滿意的補償,你強制搬遷就是違法的行為,政府不能強制我搬離,事情真的是這樣嗎?下面,小編就要告訴大家:「強制搬遷」≠「違法行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搬遷可能是合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以上兩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如果當地政府進行「強制搬遷」的話,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先予補償。根據《條例》要求,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對被徵收人給予了補償,並且是按照協議的約定已經全部補償、實際補償。也就是說,如果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已經提供了可居住的安置房;如果選擇貨幣置換,則已經支付了所有的安置補償費用。
(2)規定期間內不搬遷。根據《條例》要求,如果房屋徵收部門已經將協議或者決定規定的安置補償全部支付給予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就應該按照協議或決定要求在規定期間內從房屋中搬出來,但是被徵收人卻沒有及時搬出的。
(3)規定期限內不複議、不訴訟。根據《條例》要求,如果被徵收人對給予的補償不滿意、不願意搬遷的話,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複議或訴訟。但是,被徵收人不僅不搬遷,還什麼也不做,既不複議也不訴訟的話,則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因為「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如果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話,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是可以被「強制搬遷」的。當然,「強制搬遷」也要採用合法的手段,法律是禁止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但是,小編要提醒被徵收人的是,一旦進入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並被合法強制執行後,維權的勝訴機會就會下降,並且能獲得的補償也會很不理想!因而,小編建議大家:維權要趁早!如遇到其他問題,建議尋找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