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這些徵收補償協議是拿不到補償的
徵收補償協議是被徵收人獲得補償的依據,因此徵收補償協議至關重要,如果房屋被拆了卻不能按照協議獲得補償,那麼對於被徵收人來說就會陷入困境。今天,小編跟大家聊聊什麼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一、主體不適格的協議
首先,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合同無效,因此,被徵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其簽訂的合同無效。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收補償協議的的雙方為徵收主體和被徵收人,因此,如果徵收方不是徵收主體或徵收主體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協議就是無效的;如果另一方不是被徵收人則協議亦是無效的,被徵收人應為房屋的所有權人。
此外,如果房屋由兩個以上的人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額同意,如果是共同共有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如果共有人之一單獨簽訂補償協議,且其他共有人不知情也沒有在事後追認則該協議確定無效。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根據《合同法》第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確定無效。據此,如果在徵收過程中,任何一方採取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則該協議是無效。實務中,常見的是徵收方做故意告知被徵收人徵收補償方式虛假的法律規定,或者是作出虛假、誇大的承諾誘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實務中存在徵收方與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案例,常常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同意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雙方難以談攏,被徵收人採取繞過被徵收人的方式,與其他與房屋有關係的人簽訂合同,以做到程序合法。這是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情形,理應無效。
三、徵收的前置程序違法,協議無效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在雙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徵收方需要經歷一些列程序,如果徵收方徵收程序違法導致徵收行為違法時,徵收協議也就無效。
常見的徵收程序違法如下:(1)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沒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2)市縣級人民政府沒有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也沒有公布;(3)因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沒有組織由聽證會。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如果補償協議中約定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這裡的強制規定是指效力性規定,通俗地說就是違反了這些合同就肯定是無效的,沒有緩和的餘地。
以上是關於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無效的情形,希望廣大被徵收在簽訂補償協議時要留心,仔細審查,如若難以決定可以向專業人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