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都有這些細節,你一定不知道!
「拆遷」漸漸的已經成了暴富的代名詞,很多人都期盼著能夠遇上拆遷,因而特別關注拆遷,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對拆遷有細緻、全面、專業的認識,更有甚者把征地、拆違、騰退、徵收和拆遷混作一團,因此,小編今天給大家區分一下這些概念。
首先是征地,征地中可能會涉及房屋拆遷。征地時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跪地,按照相應的程序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如國要徵收的土地上游建築物,徵收範圍內的建築物會獲得相應的補償。
其次就是拆違,即拆除違法建築。關於違法建築的認定我國有明確的規定,常見的違法建築有四種:一是無證房屋,即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二是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築;三是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建築;四是超期的臨時建築變為永久建築。一旦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那麼就很有可能被責令停止建設或是限期拆除,如果當事人在給定期間內不停止建設或是限期拆除,則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會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再次是騰退,即騰出房子,從該房子裡退出去。一般來說,騰退後的房子是不拆的,會作他用。關於騰退,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通常是由由村委會制定方案在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就騰退了。基於此實踐中出現了村委會、鄉、鎮政府與開發商聯合起來在沒有合法征地手續的情況下徵用土地。
再次是徵收,徵收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的決定。徵收主體必須是國家,徵收原因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用專業的話說就是國家通過行政權取得個人、集體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這是最為典型的一種拆遷。徵收需要對被徵收人補償,補償標準不得使被徵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降低。具體來講: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要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徵收單位、個人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要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法律對徵收的補償範圍有具體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費用以及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需要支付房屋價值、停產停業損失以及搬遷費用。
最後是我們常提到的「拆遷」,在某種程度上「拆遷」就是目前的「徵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台之前,我國適用的是《拆遷條例》。由於習慣的稱呼,在很多時候都不說徵收,依然是拆遷,拆遷就是指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拆除,原土地使用者暫時或永久遷移。
以上是關於會涉及到拆遷的幾種情形,根據此文老百姓可以判斷您所遇到的究竟屬於哪種情況。如果廣大朋友對您所遭遇的狀況有疑惑,可以向專業的法律人士尋求幫助。